股票简称:西高院 股票代码:688334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Xi’an High Voltage Apparatus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住所: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北段1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特别提示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高院”、“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或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71,394,47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5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截至2023年6月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4.66倍。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14.1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5.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9.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4.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9.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主营业务与公司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具体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300215.SZ | 电科院 | 0.0437 | 0.0184 | 5.27 | 120.65 | 285.89 |
688128.SH | 中国电研 | 0.8982 | 0.7698 | 25.23 | 28.09 | 32.77 |
003008.SZ | 开普检测 | 0.8626 | 0.7161 | 27.21 | 31.54 | 38.00 |
301289.SZ | 国缆检测 | 0.9437 | 0.8704 | 34.96 | 37.05 | 40.17 |
002697.SZ | 广电计量 | 0.3198 | 0.1692 | 19.85 | 62.07 | 117.32 |
均值 | 39.69 | 57.06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6月2日(T-3)。注1: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3年6月2日)总股本;注2:各项数据计算若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计算2022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算术平均值时,剔除异常值电科院。
本次发行价格为14.1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39.96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
(一)电气设备第三方检验检测业务的产业链地位变化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围绕电气设备第三方检验检测展开,该等业务与电气设备制造互相引领、支撑,是新设备研发、制造的必要前置环节;尤其对于高压设备检测而言,在相关市场乃至电网产业发展中,具备一定“类强制性”业务特征。通常情况下,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在电气设备采购时,对于品牌及公信力较好、技术实力较强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更为认可和接受,并将其纳入相关评价标准;这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相关业务持续、稳定的市场需求。如电网产业出现技术迭代放缓,相关市场格局、标准或认可
体系剧变,电气设备第三方检验检测业务,尤其是公司以之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高压开关设备检测业务,将失去现有产业链地位,从而导致公司持续经营及创新能力遭受考验。
(二)沈变院资产商誉减值及评估增值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沈变院100%股权,投资成本为29,348.16万元,收购日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6,773.92万元,形成商誉2,574.24万元。未来如沈变院业绩下滑,将导致公司出现商誉减值的风险。同时,因沈变院全部净资产的评估增值率为130.69%,评估增值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中沈变院资产价值高于其单体报表的资产价值,进而增加合并报表的折旧和摊销金额,导致合并报表净利润进一步减少。经测算,相关资产评估增值对公司合并层面净利润2023-2027年期间、2028-2032年期间、2033-2037年期间、2038-2042年期间、2043-2047年期间的年均调减金额分别为351.17万元、390.37万元、427.74万元、509.39万元以及
429.12万元。如不能快速提升经营业绩,该等情形将对公司未来整体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占比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分别6,288.23万元、13,379.48万元和13,100.39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8.24%、29.92%和25.14%。2021年9月,中国电气装备组建,此后公司与平高集团等中国电气装备下属其他单位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自2021年9月起,相关交易额已涵盖在上述数据统计中。上述新增的关联方为公司长期重要客户,对整个报告期而言,公司对其全部销售收入为2,944.25万元、7,876.08万元和5,029.0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分别为8.54%、17.61%和9.65%。如果将报告期内平高集团等中国电气装备下属其他单位比照关联方披露,则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及中国电气装备下属其他单位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合计分别9,232.48万元、18,998.99万元和13,100.39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6.78%、42.49%和25.14%。
在电气设备制造、检验检测领域目前的市场格局下,公司与关联方单位基于合理的商业逻辑、生产经营需求,保持较为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因而存在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情况。若未来关联交易未能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或不能严格按照公允价格执行,或与各关联方单位的交易无法持续,将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52%、6.82%和6.29%,相关指标下降主要系资产划转、增资收购等造成。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净资产将会进一步增加,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及总股本的增长幅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726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2023]133号”批准。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A股股本为31,657.9466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7,139.4479万股于2023年6月19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西高院”,证券代码为“688334”。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6月19日
(三)股票简称:西高院;扩位简称:西高院
(四)股票代码:68833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16,579,466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9,144,867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1,394,47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5,184,987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165,795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之“八、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4,124.0479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458.4593万股。
3、战略配售部分,本次战略配售仅有保荐人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参与,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4.16元/股,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公司上市时市值为44.83亿元。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52,112.09万元,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11,219.15万元。综上,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Xi’an High Voltage Apparatus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注册资本(发行前):人民币23,743.4599万元法定代表人:贾涛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9月30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12月31日住所: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北段18号所属行业:专业技术服务业(M74)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电气领域检验检测服务与其他技术服务,其中检验检测服务包括交、直流高压和超高压开关、±5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设备、800千伏以上交流长距离输电设备等智能电网领域的关键输配电设备,其他技术服务包括计量服务、认证服务、技术研究与技术咨询。其中,检测服务为公司的核心业务,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在电气设备检测服务领域具备领先的技术和经验优势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量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设计服务;标准化服务;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出版物零售;期刊出版;报纸出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邮政编码:710077联系电话:029-81509258传真号码:029-84225570
电子邮箱:xgsdb@xihari.com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王辉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联系电话:029-8150925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中国西电持有发行人140,68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9.25%,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公开发行后,中国西电持股仍持有发行人140,68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4.44%,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673263286L |
股票代码 | 601179.SH |
证券类别 | 上交所主板A股 |
上市时间 | 2010年1月28日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7号A座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7号A座及各重要子公司所在地 |
法定代表人 | 丁小林 |
注册资本 | 512,588.2352万元 |
实收资本 | 512,588.2352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8年4月30日 |
经营范围 | 输配电和控制设备及相关电器机械和器材、机械电子一体化产品、电子通信设备、普通机械的研究、设计、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研究、服务;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公司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内外电网、电站成套工程的总承包和分包,及其他进出口贸易;商务服务和科技交流业务;房屋及设备的租赁。(以上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的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检测、相关设备成套、技术研究、服务与工程承包等业务。公司主导产品包括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GIS、GCB、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变压器(电力变压器、换流变压器)、电抗器(平波电抗器、并联电抗器)、电力电容器、互感器(CVT、CT、PT)、绝缘套管、氧化锌避雷器、直流输电换流阀等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除中国西电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少量电气设备检验检测业务重叠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明显的区分
持股5%以上股东构成 | 中国电气装备 | 持股51.87% |
GE SMALLWORLD(SINGAPORE) PTE LTD | 持股15.00% |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西电的控股股东为中国电气装备,其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有中国电气装备66.67%股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三)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贾涛 | 董事长 | 2021/12-2024/12 | - | - | - | - | - | / |
2 | 张文兵 |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21/12-2024/12 | - | 14.96 | 14.96 | 0.06%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3 | 李红军 | 董事 | 2023/02-2024/12 | - | - | - | - | - | / |
4 | 苟通泽 | 董事 | 2021/12-2024/12 | - | - | - | - | - | / |
5 | 沈雨菲 | 董事 | 2021/12-2024/12 | - | 3,784.28 | 3,784.28 | 15.94% | -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6 | 刘洁 | 董事 | 2021/12-2024/12 | - | - | - | - | - | / |
7 | 沈江 | 独立董事 | 2021/12-2024/12 | - | - | - | - | - | / |
8 | 张蕾 | 独立董事 | 2021/12-2024/12 | - | - | - | - | - | / |
9 | 李玲 | 独立董事 | 2022/04-2024/12 | - | - | - | - | - | / |
10 | 辛春阳 | 监事会主席 | 2021/12-2024/12 | - | - | - | - | - | / |
11 | 郎慧绘 | 监事 | 2021/12-2024/12 | - | - | - | - | - | / |
12 | 张华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1/12-2024/12 | - | - | - | - | - | / |
13 | 王辉 |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 2021/12-2024/12 | - | 8.90 | 8.90 | 0.04%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14 | 李刚 | 副总经理、核心技 | 2021/12-2024/12 | - | 7.66 | 7.66 | 0.03%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术人员 | |||||||||
15 | 张小勇 | 副总经理 | 2022/03-2025/03 | - | - | - | - | - | / |
注1:以上间接持股数系根据发行人股权结构穿透计算,持股数量为以万股为单位进行四舍五入;注2:张文兵、王辉、李刚通过智测壹号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沈雨菲通过丰瀛安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在本次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王建生 | 核心技术人员 | 2021/12-2024/12 | - | - | - | - | - | / |
2 | 元复兴 | 核心技术人员 | 2021/12-2024/12 | - | - | - | - | - | / |
3 | 姚斯立 | 首席专家、核心技术人员 | 2023/02-2024/12 | - | - | - | - | - | / |
4 | 黄实 | 副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 2021/12-2024/12 | - | 8.90 | 8.90 | 0.04% | -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注1:以上间接持股数系根据发行人股权结构穿透计算,持股数量为以万股为单位进行四舍五入;注2:黄实通过智测壹号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为智测壹号、智测贰号、智测叁号、西安慧检。智测壹号为发行人的直接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持有发行人1.8567%的股份。智测贰号、智测叁号、西安慧检为发行人的间接员工持股平台。智测贰号、智测叁号、西安慧检分别持有智测壹号47.1426%、52.8372%、0.0202%的份额。
发行人持股员工通过智测壹号、智测贰号、智测叁号、西安慧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截至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持股平台 | 设立时间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股东构成 | 持股方式 |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 |
1 | 智测壹号 | 2021.10 | 西安慧检 | 智测贰号、智测叁号 | 直接持股 | 1.8567% |
2 | 智测贰号 | 2021.10 | 西安慧检 | 张文兵、危鹏等共34名持股员工 | 通过智测壹号间接持股 | 0.8753% |
3 | 智测叁号 | 2021.10 | 西安慧检 | 王辉、李刚等共35名持股员工 | 通过智测壹号间接持股 | 0.9810% |
4 | 西安慧检 | 2021.10 | - | 张文兵、李刚、王辉 | 通过智测壹号间接持股 | 0.0004% |
1、智测壹号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智测壹号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西安智测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04MA7C0XMG1Q |
主要经营场所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北段18号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3幢综合楼210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西安慧检 |
出资额 | 4,952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1年10月20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注:西安慧检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专门设置的担任普通合伙人职能的公司,其股东为西高院主要管理层张文兵、王辉、李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智测壹号的出资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西安慧检 | 1.0000 | 0.0202% | 普通合伙人 |
2 | 智测贰号 | 2,334.5000 | 47.1426% | 有限合伙人 |
3 | 智测叁号 | 2,616.5000 | 52.8372%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4,952.0000 | 100.0000% | - |
2、智测贰号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智测贰号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西安智测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04MA7B2AK565 |
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北段18号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3幢综合楼209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西安慧检 |
出资额 | 2,334.50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21年10月19日 |
营业期限 | 2021年10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智测贰号的出资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西安慧检 | 0.2500 | 0.0107% | 普通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2 | 张文兵 | 167.2500 | 7.1643% | 有限合伙人 |
3 | 危鹏 | 149.0000 | 6.3825% | 有限合伙人 |
4 | 许钒 | 149.0000 | 6.3825% | 有限合伙人 |
5 | 苏晓毅 | 112.0000 | 4.7976% | 有限合伙人 |
6 | 刘浩军 | 100.0000 | 4.2836% | 有限合伙人 |
7 | 刘志强 | 100.0000 | 4.2836% | 有限合伙人 |
8 | 王挺 | 94.0000 | 4.0266% | 有限合伙人 |
9 | 张益民 | 90.0000 | 3.8552% | 有限合伙人 |
10 | 李强 | 80.0000 | 3.4269% | 有限合伙人 |
11 | 苏春强 | 75.0000 | 3.2127% | 有限合伙人 |
12 | 范广伟 | 75.0000 | 3.2127% | 有限合伙人 |
13 | 党原 | 75.0000 | 3.2127% | 有限合伙人 |
14 | 刘广义 | 75.0000 | 3.2127% | 有限合伙人 |
15 | 者永祥 | 75.0000 | 3.2127% | 有限合伙人 |
16 | 胡治龙 | 75.0000 | 3.2127% | 有限合伙人 |
17 | 陈家伟 | 70.0000 | 2.9985% | 有限合伙人 |
18 | 杜炜 | 69.0000 | 2.9557% | 有限合伙人 |
19 | 孙梅 | 64.0000 | 2.7415% | 有限合伙人 |
20 | 魏泉 | 60.0000 | 2.5701% | 有限合伙人 |
21 | 李媛 | 56.0000 | 2.3988% | 有限合伙人 |
22 | 乔庆文 | 55.0000 | 2.3560% | 有限合伙人 |
23 | 钟磊 | 54.0000 | 2.3131% | 有限合伙人 |
24 | 李江 | 54.0000 | 2.3131% | 有限合伙人 |
25 | 刘宸 | 40.0000 | 1.7134% | 有限合伙人 |
26 | 王安 | 40.0000 | 1.7134% | 有限合伙人 |
27 | 杨涛 | 37.0000 | 1.5849% | 有限合伙人 |
28 | 辛昭昭 | 37.0000 | 1.5849% | 有限合伙人 |
29 | 殷晓刚 | 36.0000 | 1.5421% | 有限合伙人 |
30 | 骆虎 | 33.0000 | 1.4136% | 有限合伙人 |
31 | 马平 | 33.0000 | 1.4136% | 有限合伙人 |
32 | 王昊 | 30.0000 | 1.2851% | 有限合伙人 |
33 | 贾一凡 | 28.0000 | 1.1994% | 有限合伙人 |
34 | 李鹏 | 27.0000 | 1.1566%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35 | 潘峰 | 20.0000 | 0.8567%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2,334.5000 | 100.0000% | - |
3、智测叁号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智测叁号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西安智测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04MA7C7CE6XQ |
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北段18号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3幢综合楼208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西安慧检 |
出资额 | 2,616.50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21年10月19日 |
营业期限 | 2021年10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智测叁号的出资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西安慧检 | 1.0000 | 0.0382% | 普通合伙人 |
2 | 周小中 | 149.0000 | 5.6946% | 有限合伙人 |
3 | 冯建华 | 112.0000 | 4.2805% | 有限合伙人 |
4 | 赵庆斌 | 112.0000 | 4.2805% | 有限合伙人 |
5 | 王弋飞 | 112.0000 | 4.2805% | 有限合伙人 |
6 | 刘平 | 112.0000 | 4.2805% | 有限合伙人 |
7 | 胡良蓉 | 100.0000 | 3.8219% | 有限合伙人 |
8 | 李西育 | 100.0000 | 3.8219% | 有限合伙人 |
9 | 张长春 | 100.0000 | 3.8219% | 有限合伙人 |
10 | 黄实 | 100.0000 | 3.8219%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1 | 王辉 | 99.2500 | 3.7932% | 有限合伙人 |
12 | 袁妮 | 93.0000 | 3.5544% | 有限合伙人 |
13 | 柴炜 | 93.0000 | 3.5544% | 有限合伙人 |
14 | 盖斌 | 90.0000 | 3.4397% | 有限合伙人 |
15 | 李刚 | 85.2500 | 3.2582% | 有限合伙人 |
16 | 何冰 | 80.0000 | 3.0575% | 有限合伙人 |
17 | 廖志超 | 75.0000 | 2.8664% | 有限合伙人 |
18 | 高飞 | 75.0000 | 2.8664% | 有限合伙人 |
19 | 付鲁军 | 75.0000 | 2.8664% | 有限合伙人 |
20 | 姜楠 | 66.0000 | 2.5225% | 有限合伙人 |
21 | 郝宇亮 | 65.0000 | 2.4842% | 有限合伙人 |
22 | 范伟强 | 56.0000 | 2.1403% | 有限合伙人 |
23 | 王春杰 | 56.0000 | 2.1403% | 有限合伙人 |
24 | 赵鑫 | 56.0000 | 2.1403% | 有限合伙人 |
25 | 张实 | 56.0000 | 2.1403% | 有限合伙人 |
26 | 王博 | 55.0000 | 2.1020% | 有限合伙人 |
27 | 贾华 | 54.0000 | 2.0638% | 有限合伙人 |
28 | 王培人 | 54.0000 | 2.0638% | 有限合伙人 |
29 | 袁渊 | 54.0000 | 2.0638% | 有限合伙人 |
30 | 孙泉 | 54.0000 | 2.0638% | 有限合伙人 |
31 | 杨忠州 | 50.0000 | 1.9109% | 有限合伙人 |
32 | 曹蕤 | 45.0000 | 1.7199% | 有限合伙人 |
33 | 张腾 | 37.5000 | 1.4332% | 有限合伙人 |
34 | 徐子萌 | 37.0000 | 1.4141% | 有限合伙人 |
35 | 王瑜 | 30.0000 | 1.1466% | 有限合伙人 |
36 | 冯伦 | 27.5000 | 1.051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2,616.5000 | 100.0000% | - |
4、西安慧检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西安慧检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西安慧检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04MAB112690A |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北段18号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3幢综合楼207室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兵 | |
出资额 | 5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1年10月13日 | |
营业期限 | 2021年10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西安慧检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张文兵 | 16.6700 | 33.3400% |
2 | 李刚 | 16.6650 | 33.3300% |
3 | 王辉 | 16.6650 | 33.3300% |
合计 | 50.0000 | 100.0000% |
(二)股权激励实施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以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具体方式上体现为授予激励对象各持股平台的份额)实施股权激励。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合计授予440.8397万元激励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年度 | 授予权益数量 | 对应激励对象数量 | 授予价格(元/每1元持股平台份额或股权) |
1 | 2021 | 2,334.50万元智测贰号份额 | 34 | 1.0000 |
2 | 2,616.50万元智测叁号份额 | 35 | 1.0000 | |
3 | 50.00万元西安慧检股权 | 3 | 1.0000 |
目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张文兵为智测贰号有限合伙人及西安慧检股东,通过智测壹号及西安慧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李刚及王辉为智测叁号有
限合伙人及西安慧检股东,通过智测壹号及西安慧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共有69名激励对象参与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所有激励对象已经足额缴纳激励份额的出资。
(三)员工持股平台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2021年10月26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智测叁号签订了《并购贷款合同》(编号:129HT2021210183),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同意向智测叁号发放12,606,000元贷款,用于智测叁号通过智测壹号向西高院有限支付股权对价款,借款期限为84个月。
2021年10月26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智测壹号签订了《质押合同》(编号:129HT2021210183001),智测壹号以其持有的西高院0.8443%的股份(200.4771万股)为《并购贷款合同》(编号:129HT2021210183)项下12,606,000元贷款提供担保。前述股份质押登记已于2022年4月2日完成。
(四)股权激励已获得的授权
2021年11月,发行人在智测壹号、智测贰号、智测叁号及西安慧检等员工持股平台层面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智测壹号、智测贰号、智测叁号及西安慧检员工股权激励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2021年7月31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2021]京会兴审第65000109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2月28日,西高院有限净资产为703,790,452.83元。
2021年8月25日,正衡评估出具《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衡评报字[2021]第342号)。根据该评估报告,以2021年2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西高院有限采用资产基础法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47,303.57万元。
2021年9月6日,西高院有限召开一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西高院股权激励方案》。
2021年9月24日,西电集团首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高院有限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
2021年9月26日,西电集团作出《关于同意中国西电转报西高院有限增资扩股评估项目结果备案的批复》(西电发[2021]105号),同意对前述评估报告进行备案。
2021年10月15日,中国西电出具《关于同意西高院有限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西电电气发[2021]99号),同意股权激励方案,要求激励对象持股总额度不超过总股本的3%,通过设立持股平台以非公开协议方式与公开挂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同股同价认购增发股份,股权激励锁定期为5年。
2021年10月16日,中国西电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同意西高院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政策要求,以西高院有限股权为标的,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对其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对象与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同股同价。
综上,发行人实施的历次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五)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发行人管理团队及员工骨干通过智测壹号、智测贰号、智测叁号及西安慧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有利于增强发行人核心团队和主要员工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保持人才队伍的稳定,为发行人持续、稳定、快速地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股权激励实施前后,发行人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上述股权激励无需确认股份支付,对发行人的净利润不存在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就发行人股权激励事项,除张晋波、史亚斌离职外,股权激励人员不存在离职或非公司员工等情况。
(六)持股平台的锁定安排
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发行
人《股权激励方案》规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智测壹号作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已出具了《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权激励方案》关于离职时的份额流转安排约定如下:
1、锁定期内
因公调离发行人的,其所持有的平台份额应当在6个月内按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计算的相应份额价值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完成退出。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包括发生重大过失、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所持有的平台份额应当在6个月内按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计算的相应份额价值完成退出。
因死亡、重大疾病、伤残或者退休等原因离开发行人的,其所持有的平台份额应当在6个月内按实际出资成本完成退出。
因发行人执行岗位调动、本人提出岗位调动或者个人原因(包括发生重大过失、岗位述职未通过等行为)造成岗位等级下调的,其所持有的平台份额差额应当在6个月内按实际出资成本完成减持。份额差额为本次股权激励对应的档位均值与离开本岗位后所在新岗位的档位均值的差额。如所在新岗位等级不再满足本方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的,其所持有的平台份额应当在6个月内按实际出资成本全额完成退出。
未发生上述情形的正常在岗员工不得退出或减持其所持有的平台份额。
2、锁定期满后且发行人未上市期间
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包括发生重大过失、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所持有的平台份额应当在6个月内按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计算的相应份额价值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完成退出。
因其他原因离开发行人的员工有权在本次股权激励允许的方式下,按协商定价退出或减持其持有的平台份额(具体参照持股平台管理办法执行)。未发生上述情形的正常
在岗员工,如前一年度西高院绩效考核达到集团要求,在本次股权激励允许的方式下,有权在当年按协商定价退出或减持其持有的平台份额。其中涉及特殊人员的具体要求如下:
(1)如为正常在岗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要求,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如为因其他原因离开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要求,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退出或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
3、锁定期满后且发行人已上市期间
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包括发生重大过失、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所持有的平台份额应当在6个月内按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计算的相应份额价值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完成退出。
未发生上述情形的正常在岗员工或者因其他原因离开发行人的员工有权在上市禁售期满后,在本次股权激励允许的方式下,通过持股平台统一在股票二级市场退出或减持其持有平台份额对应的股份。其中涉及特殊人员的具体要求如下:
(1)如为正常在岗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要求,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如为因其他原因离开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要求,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退出或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要求,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如为正常在岗的核心技术人员,根据《上市规则》要求,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如为因其他原因离开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根据《上市规则》要求,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退出或减持其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237,434,599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9,144,867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所占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所占比例(%) | |||
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中国西电(SS) | 法人股 | 14,068.0000 | 59.25 | 14,068.0000 | 44.4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丰瀛安创 | 法人股 | 4,689.3333 | 19.75 | 4,689.3333 | 14.81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三峡建工(SS) | 法人股 | 1,662.0422 | 7.00 | 1,662.0422 | 5.25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科改策源 | 法人股 | 1,424.6076 | 6.00 | 1,424.6076 | 4.50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中电投资(SS) | 法人股 | 983.7679 | 4.14 | 983.7679 | 3.1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平高集团(SS) | 法人股 | 474.8692 | 2.00 | 474.8692 | 1.5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智测壹号 | 法人股 | 440.8397 | 1.86 | 440.8397 | 1.39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战略配售 | - | - | 316.5795 | 1.00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境内公开 发行股份 | - | - | 458.4593 | 1.45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小计 | 23,743.4599 | 100.00 | 24,518.4987 | 77.45 | - | |
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公众股东 | 境内公开 发行股份 | - | - | 7,139.4479 | 22.55 | - |
小计 | - | - | 7,139.4479 | 22.55 | - | |
合计 | 23,743.4599 | 100.00 | 31,657.9466 | 100.00 | - |
注:西高院已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3]26号),确认如西高院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国西电、三峡建工、中电投资、平高集团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股东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1 | 中国西电(SS) | 140,680,000 | 44.4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丰瀛安创 | 46,893,333 | 14.81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3 | 三峡建工(SS) | 16,620,422 | 5.25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4 | 科改策源 | 14,246,076 | 4.50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5 | 中电投资(SS) | 9,837,679 | 3.1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6 | 平高集团(SS) | 4,748,692 | 1.5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7 | 智测壹号 | 4,408,397 | 1.39 | 自取得之日起60个月 |
8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3,165,795 | 1.00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9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128,963 | 0.04 | - |
10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8,790 | 0.03 |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8,790 | 0.03 | - |
10 | 广东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 | 88,790 | 0.03 | - |
合计 | 240,995,727 | 76.12 | - |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保荐人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人的关系:保荐人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3,165,795股
(四)获配金额:4,482.77万元
(五)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数为316,579,466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79,144,867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1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9.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54倍(每股净资产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79,144,867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3,165,795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0,154,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30,025,037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28,963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5,825,072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45,825,07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8,963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5元(以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19元(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2,069.1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978.30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1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39142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6,090.83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 类型 | 金额 |
1 | 保荐承销费用 | 4,711.43万元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528.30万元 |
3 | 律师费用 | 305.09万元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43.40万元 |
5 | 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 102.61万元 |
合计 | 6,090.83万元 |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根据最终结算情况较招股意向书的披露金额有所调整,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根据发行情况及相关协议进行了明确,并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上市相关的手续费。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5,978.30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66,464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17549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3]31656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全文可查阅《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上市后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结构及业务模式、主要销售及采购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公司研发投入、核心业务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二)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3]31656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年初至上市后的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业绩情况说明
公司上市后的第一个报告期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公司预计2023年1-6月营业收入为26,800.00万元至28,75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9.55%至17.52%;预计2023年1-6月净利润为7,000.00万元至7,83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34.89%至50.88%;预计2023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70.00万元至6,7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0.53%至37.57%。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较上年同期出现增长,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2022年上半年受西安、常州、沈阳三地地区性局部或临时停工影响,公司相关主业的经营发展放缓,2023年上半年公司生产经营全面恢复,经营业绩得以释放;另一方面,收购沈变院后,其经营管理效率得以提升,业务协同效应逐步显现,2023年上半年沈变院经营情况不断转好。前述2023年1-6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 8111701013200770022 |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 20000055957800120820912 |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 78550180805859102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西高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保荐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薛涛、贾义真
联系人:薛涛、贾义真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薛涛: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
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贾义真: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项目、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的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并承诺同意一并遵守法律、行政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不存在、重大差异。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的其他限制。
4、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二)本次发行前的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并承诺同意一并遵守法律、行政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的其他限制。
4、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三)本次发行前的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的(穿透后)全资子公司中电投资、平高集团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并承诺同意一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的其他限制。
4、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四)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丰瀛安创、三峡建工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并承诺同意一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本企业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的其他限制。
3、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科改策源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如发行人本次科创板上市申报日期不晚于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登记之日(2021年11月23日)起12个月,则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票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并承诺同意一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的其他限制。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员工持股平台智测壹号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并承诺同意一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的其他限制。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间接持股的董事沈雨菲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计算),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并承诺同意一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的其他限制。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受股权激励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王辉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本人通过西安智测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慧检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60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及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并承诺同意一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的其他限制。
5、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九)受股权激励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张文兵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本人通过西安智测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慧检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60个月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及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每年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以本条中较少的为准)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并承诺同意一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的其他限制。
5、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十)受股权激励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李刚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本人通过西安智测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慧检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60个月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及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每年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以本条中较少的为准)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并承诺同意一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的其他限制。
5、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十一)受股权激励间接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黄实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本人通过西安智测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60个月内且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并承诺同意一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的其他限制。
4、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二、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的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公司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3、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5、如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系因监管规则变化而重新出具,本承诺取代本公司此前出具的关于减持意向的任何承诺或其他相关文件,且本承诺为本公司就股份减持作出的唯一和全部文件。
(二)本次发行前的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公司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3、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5、如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系因监管规则变化而重新出具,本承诺取代本公司此前出具的关于减持意向的任何承诺或其他相关文件,且本承诺为本公司就股份减持作出的唯一和全部文件。
(三)本次发行前的持股5%以上股东丰瀛安创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企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3、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成本价格,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成本价格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企业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5、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届时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
7、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
本承诺系因监管规则变化而重新出具,本承诺取代本企业此前出具的关于减持意向的任何承诺或其他相关文件,且本承诺为本企业就股份减持作出的唯一和全部文件。
(四)本次发行前的持股5%以上股东三峡建工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公司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3、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公司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6、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7、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前的持股5%以上股东科改策源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企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3、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和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的价格确定,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企业减持股票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届时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时,不受本条前述规定拘束。
7、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系因监管规则变化而重新出具,本承诺取代本企业此前出具的关于减持意向的任何承诺或其他相关文件,且本承诺为本企业就股份减持作出的唯一和全部文件。
(六)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辉、张文兵、黄实、李刚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3、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交易所关于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七)间接持股的董事沈雨菲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3、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一)启动条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停止条件: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规定,
“公司应于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综合考虑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 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发行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本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4、在符合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以及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根据《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
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6、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4、单次及/或连续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6、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会计年度自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2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的50%。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5、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根据《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 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 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二)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 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1、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分取红利(如有),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及现金红利,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作为发行人稳定股价的义务。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义务。
1、本公司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发展或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本公司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公司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本公司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承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作为发行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发展或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扣留本人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及现金红利,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承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极力督促发行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若有)。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极力督促发行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若有)。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不断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未来,公司计划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提高服务的技术先进性,并在此基础上持续发掘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服务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的用途和金额使
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尽快实施募资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将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或负债方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预期。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分红制度,进一步确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和增加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继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抓住上市契机,建立起较高水平的企业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战略眼光,把握市场机遇,突出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同时,公司也将继续改善组织运营效率,完善内控系统,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不断提高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此外,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发行人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发行人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公司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发行人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发行人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公司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
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考核和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时,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保证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3、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3、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将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3、如非因不可抗力(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6)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7)本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8)本公司将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9)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发行人直接股东中国西电、三峡建工、科改策源、中电投资、平高集团、智测壹号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本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6)本公司/本企业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直接股东丰瀛安创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本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5)本公司/本企业作出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或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曾经的间接控股股东西电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6)本公司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作为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中国电气装备分别出具了承诺函。
(一)发行人关于避免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控股股东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控股股东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控股股东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确保本次分拆后,本公司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4、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期间持续有效。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控制的西安西电高压套管有限公司、西安西变组件有限公司存在少量电气设备检验检测业务,本公司确保西安西电高压套管有限公司、西安西变组件有限公司将维持现有的业务模式、规模等不变,未来西安西电高压套管有限公司、西安西变组件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收入/毛利占西高院收入/毛利的比例始终不高于30%,不谋求西高院的客户及市场。未来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需要西安西电高压套管有限公司、西安西变组件有限公司放弃或处置电气设备检验检测业务,确保该等公司予以全力配合。
2、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西高院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不包括西高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西高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西高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确保本次分拆后,本公司与西高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
3、在本公司作为西高院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西高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西高院,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西高院。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5、上述承诺自西高院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西高院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设立的国有全资公司,下辖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等公司。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控制的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西电高压套管有限公司及西安西变组件有限公司存在少量第三方电气设备检验检测相关业务,与西高院主营业务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情形,该等公司的业务情况详见本公司出具的《中国电气装备集团关于下属企业从事电气设备检验检测相关业务的情况说明》。
3、本公司确保上述公司与西高院独立经营、独立考核,不存在人员、财务混同、资产共用的情形,且各自独立获取业务,不存在共用销售/采购渠道的情形。上述公司与西高院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也不存在对西高院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4、本公司承诺未来上述公司的相关业务收入/毛利合计占西高院相应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始终不高于30%,且不谋求西高院的客户及市场。未来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需要上述公司放弃或处置电气设备检验检测相关业务,或需要西高院对相关业务、资产等进行整合收购,本公司确保该等公司予以全力配合。
5、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西高院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不包括西高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西高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西高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确保西高院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
6、在本公司作为西高院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西高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西高院,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西高院。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8、上述承诺自西高院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西高院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同时,中国电气装备在中国西电的收购报告书中已出具承诺:
1、对于本次整合前或因本次整合新产生的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五年内,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转让、资产划转/出售、业务合并、业务调整或其他合法方式,稳妥推进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相关资产及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消除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股权关系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妥善处理涉及上市公司利益的事项,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中国电气装备做出进一步承诺: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控制的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压所’)、中国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电工仪器仪表’)存在电气设备及电工仪表第三方检验检测相关业务,存在与西高院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本公司于2021年9月经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第2号’批准设立。设立至今,本公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积极规划内部整合方案,并及时向市场作出了解决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考虑到检验检测业务板块与整体整合方案的匹配性及可操作性,本公司承诺,自内部整合方案获得国资监管机构同意批复起一年内,
将优先、积极推动西高院以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河南高压所控制权、整合电工仪器仪表检验检测相关竞争业务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消除西高院与上述主体之间的同业竞争。
在与河南高压所、电工仪器仪表的同业竞争情形消除前,各主体将按照本公司此前出具的相关承诺进行独立经营管理,确保不出现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不出现对西高院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
十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发行人曾经的间接控股股东西电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1、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将保证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在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对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除外,下同)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将实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制度。
2、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本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3、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4、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避免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6、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持续有效。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1、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西高院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西高院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西高院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由本公司提名的西高院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在西高院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西高院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回避表决。
2、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西高院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3、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西高院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西高院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4、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西高院或其下属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西高院及西高院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西高院及西高院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西高院;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西高院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西高院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上述承诺自西高院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西高院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发行人曾经的间接控股股东西电集团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1、本公司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公司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4、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5、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保证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6、承诺杜绝一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7、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8、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1、本公司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公司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4、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5、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保证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6、承诺杜绝一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7、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8、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
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出具承诺如下: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出具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师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正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出具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三、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2、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出具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三、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关于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承诺如下: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出具承诺如下:
“一、在本次发行申请期间,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提供资金、物品等馈赠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上述人员对发行人的判断。
二、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审核机构、上市委员会等机构及其人员的审核工作。
三、在上市委会议上接受上市委委员的询问时,本公司保证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简洁,不含与本次发行上市审核无关的内容。
四、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出具承诺如下:
“一、如果发行人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被处罚的,本公司承诺对发行人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发行人不会遭受损失。
二、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公司从发行人获取的股票分红等收入,并用以承担本公司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兜底责任和义务,并用以补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六)关于股东资格、股权、重大违法行为及诉讼的承诺
1、发行人全体直接股东关于股东资格、股权、重大违法行为及诉讼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本公司/本企业除以自身名义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本公司/本企业及上层出资人(追溯至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最终自然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本公司/本企业及上层出资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三、本公司/本企业向发行人出资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本企业自有资金或自有经营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四、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情况,不存在冻结、查封、保全或其它权利限制情形。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亦不存在其他质押情形。
五、本公司/本企业对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历次股权转让、历次增资以及股份制改制为发行人无异议。
六、本公司/本企业在报告期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七、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本企业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未涉及任何刑事诉讼。
八、本公司/本企业合法存续,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被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宣告破产、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等影响合法存续的情形。
九、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本企业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未持有保荐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股东资格、股权、重大违法行为及诉讼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本公司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二、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情况,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保全或其它权利限制情形。
三、本公司对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历次股权转让、历次增资以及股份制改制为发行人无异议。
四、本公司在报告期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未涉及任何刑事诉讼。
六、本公司合法存续,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被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宣告破产、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等影响合法存续的情形。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未持有保荐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七)关于任职资格的承诺
1、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任职资格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公司法》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4.《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二、本人承诺自任职以来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发行人利益,未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职权为本人谋取私利,未从事损害发行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三、本人确认,本人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且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本人无下列情形:
1.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禁止性行为;
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3.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4.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8.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9.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10.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1.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或涉及任何刑事诉讼;
12.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五、(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条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止,本人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未担任发行人监事。
六、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公司前十名供应商和前十名客户权益或与公司前十名供应商和前十名客户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形。
七、本人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下简称“上市项目”)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上市项目经办人员之间均不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也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八、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严格遵守发行人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因履行职务或受发行人管理者指派或者无意中接触到的发行人秘密,不存在未经发行人授权泄露发行人秘密的情形。如本人因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义务而需对原任职
单位或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如发行人因本人对原任职单位或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义务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损失。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本人在任职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相关职务,同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任职资格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4.《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5.《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6.《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发行人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发行人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发行人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本人独立性情形;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1.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董事履职的禁止性行为;
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5.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7.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8.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未超过五家(包括西高院在内)。
六、本人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如适用),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七、本人承诺自任职以来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发行人利益,未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职权为本人谋取私利,未从事损害发行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八、本人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下简称“上市项目”)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上市项目经办人员之间均不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也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九、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严格遵守发行人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因履行职务或受发行人管理者指派或者无意中接触到的发行人秘密,不存在未经发行人授权泄露发行人秘密的情形。如本人因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义务而需对原任职单位或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如发行人因本人对原任职单位或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义务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损失。
十、本人确认,本人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且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十一、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本人在担任西高院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3、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关于任职资格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自任职以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未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本人谋取私利,未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止,本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未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签署竞业禁止、竞业限制相关的协议、领取其他单位发放的竞业禁止、竞业限制补贴的情形,亦不存在有关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和/或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本人承诺,本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如本人因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义务而需对原任职单位或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如公司因本人对原任职单位或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义务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因履行职务或受公司管理者指派或者无意中接触到的公司秘密,不存在未经公司授权将泄露公司秘密的情形。
五、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或涉及任何刑事诉讼。
六、本人确认,本声明与承诺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可为独立执行之承诺,其中任何一项声明或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上述各项声明与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承诺以上关于本人的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1、发行人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出具声明如下:
“一、除已披露的内容外,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能够遵守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管、国土资源管理、房屋建设和产权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及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行守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任何文件或材料显示今后实际或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包括破产、犯罪、欺诈、违法发行证券或不当商业行为的行政程序;亦不存在因触犯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招致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除已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纠纷,不存在被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况,不存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本公司的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以任何形式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作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若因前述陈述、说明、声明或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导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或项目签字人员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损失或导致第三人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或项目签字人员追偿,本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生效判决赔偿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或项目签字人员的直接损失。”
(十)关于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公司独立性出具承诺如下:
“一、业务独立
本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资产完整独立
本公司的资产完整独立,本公司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和办公相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拥有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本公司对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该等资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支配的情形。
三、人员独立
本公司设有人事行政部门,建立了独立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招聘员工并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在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本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四、机构独立
本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财务独立
本公司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不存在股东违规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形。本公司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本公司已开设独立的基本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本公司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
2、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西电关于公司独立性出具承诺如下:
“一、资产完整独立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与发行人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发行人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
二、人员独立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三、财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不会干预发行人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公司独立性出具承诺如下:
“一、资产完整独立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与发行人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发行人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
二、人员独立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三、财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不会干预发行人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四、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