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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园: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基础上,与承销商协商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授权,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

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与本次发行的各项具体事宜。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裘娟萍、曹健、陆竞红

2023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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