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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6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保障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原股东大会(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效期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胡 冰

赵世君

2023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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