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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5

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1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达信息”)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将“智能医疗数据能力开放服务平台(Wise-HDP) 及应用体系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唐软件有限公司变更为万达信息,相应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变更为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除此之外,本次募投项目无其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9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5,607,229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74元,截至2023年1月9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8,399,952.46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6,256,654.7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2,143,297.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06号)。公司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募集资金实际可投入金额
1未来公卫和医疗创新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四个子项目)-101,469.8553,013.00
1.1未来公卫数字化管理项目万达信息46,250.0023,500.00
1.2基于大数据的病种分值付费(DIP)综合应用管理项目万达信息22,260.3511,500.00
1.3智能医疗数据能力开放服务平台(Wise-HDP)及应用体系项目宁波金唐120,759.5011,113.00
1.4医疗运营和物联网管理平台创新项目上海复高212,200.006,900.00
2未来城市智慧服务平台项目(包括两个子项目)-89,167.3072,850.00
2.1市民云开放服务平台万达信息37,296.5021,100.00
2.2未来社区运营服务平台万达信息51,870.8051,750.00
3企业人力资源数字化平台项目万达信息20,026.0010,000.00
4偿还银行贷款万达信息89,600.0059,351.33
合计300,263.15195,214.33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考虑现有人员技术及条件,为便于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智能医疗数据能力开放服务平台(Wise-HDP) 及应用体系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唐软件有限公司变更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变更为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除上述变更事项外,本次募投项目无其他变更事项。

宁波金唐:宁波金唐软件有限公司,系万达信息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复高: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系万达信息的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公司将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与拟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待该项目的募集资金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后,将及时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妥善实施。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范围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所在地区)之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变更的范围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所在地区)之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妥善实施。万达信息上述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万达信息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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