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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6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用途,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12,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00元/股(含本数),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行为合法合规,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黄杰刚、崔军、张自力

2023年6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之一)

黄杰刚

2023年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之二)

崔军

2023年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之三)

张自力ZILIZHANG

2023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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