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马军生 刘俊峰 孙明贵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