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
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出售该部分股票。因此公司申请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2023年12月14日。本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董事李力先生、韩忠先生、吴士君先生属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4名董事参与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4722名激励对象的20,378,706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时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有激励对象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2023年12月14日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陈收、郭月梅、高国垒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