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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3-05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3-006),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京民终436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映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上诉人九泰基金、上海映雪因与被上诉人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2022)京74民初56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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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初562号之二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3)京民终436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