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鑫宏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27.4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7.2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63,320.18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9,736.9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3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29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
新能源特种线缆智能化制造中心项目 | 26,300.00 | 26,300.00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
新能源特种线缆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13,300.00 | 13,3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5,000.00 | 5,000.00 |
合计 | 44,600.00 | 44,600.00 |
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作出安排: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将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进行前期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前期投入资金。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在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节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持续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3]0013262号《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2023年5月30日,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累计金额为13,487.0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 截至2023年5月30日自筹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新能源特种线缆智能化制造中心项目 | 26,300.00 | 26,300.00 | 10,612.06 | 10,612.06 |
新能源特种线缆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13,300.00 | 13,300.00 | 2,874.96 | 2,874.96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5,000.00 | 5,000.00 | - | - |
合计 | 44,600.00 | 44,600.00 | 13,487.02 | 13,487.02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3年5月30日,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及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截至2023年5月30日已预先支付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审计、验资费用 | 245.00 | 245.00 |
律师费用 | 235.85 | 235.85 |
保荐费 | 100.00 | 100.00 |
合计 | 580.85 | 580.85 |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施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将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进行前期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前期投入资金。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在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节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解决。”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6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3,487.02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
580.85万元,置换资金总额14,067.87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6月1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大华核字[2023]0013262号《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鑫宏业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鑫宏业公司截止2023年5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鑫宏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鑫宏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魏思露 陈 颖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