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3,487.02万元,以及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580.85万元,共计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4,067.87万元。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30,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8.53%,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30,0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宋起超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宋起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亮、陈明清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