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0 证券简称:鑫宏业 公告编号:2023-007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鑫宏业”)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3,487.02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580.85万元,置换资金总额14,067.87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7号)同意注册,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27.4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7.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3,320.1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583.2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736.92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3年5月30日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29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新能源特种线缆智能化制造中心项目 | 26,300.00 | 26,300.00 |
2 | 新能源特种线缆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13,300.00 | 13,3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5,000.00 | 5,000.00 |
合计 | 44,600.00 | 44,600.00 |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将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进行前期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前期投入资金。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在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节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解决。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3]0013262号”鉴证报告,截至2023年5月30日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13,487.02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13,487.0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 截至2023年5月30日自筹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新能源特种线缆智能化制造中心项目 | 26,300.00 | 26,300.00 | 10,612.06 | 10,612.06 |
新能源特种线缆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13,300.00 | 13,300.00 | 2,874.96 | 2,874.96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5,000.00 | 5,000.00 | - | - |
合计 | 44,600.00 | 44,600.00 | 13,487.02 | 13,487.02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3年5月30日,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及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类别 | 截至2023年5月30日已预先支付金额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1 | 审计、验资费用 | 245.00 | 245.00 |
2 | 律师费用 | 235.85 | 235.85 |
3 | 保荐费 | 100.00 | 100.00 |
合计 | 580.85 | 580.85 |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将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进行前期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前期投入资金。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在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节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解决。”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3,487.02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580.85万元,置换资金总额14,067.87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3262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鑫宏业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鑫宏业公司截止2023年5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鑫宏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鑫宏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