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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6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5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6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规避生产经营中所需黄金、铜及其他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在依法设立的商品交易所按套期保值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的相应操作。公司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为对冲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稳定采购成本,从而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交易。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以生产经营和现货实际需求为依据,以规避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加强库存管理为目的,并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者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第六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第七条 公司从事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黄金、铜及其他原材料相关的期货、期权品种。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各类商品期货、期权累计持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生产经营所对应的所需原材料现货交易数量。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各类商品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实际经营中原材料采购、库存周期。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 公司组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开展相关业务(以下简称“套保领导小组”)。套保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相关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相关业务供应链负责人、内审负责人、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套保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细则,组织贯彻实施工作计划;组建套保执行小组,并确定执行小组内设置相应人员负责交易、审核、结算、风控等职能,套保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原则和方针,审定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细则;监督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设置各项业务授权和管理权限。

(二)召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作会议,听取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工作报告,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决定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提供咨询或顾问服务。

(五)行使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执行小组(以下简称“套保执行小组”)作为套保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由供应链管理部、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拟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提交套保领导小组审批;执行审批通过的方案,包括执行具体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

市场风险、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套保执行小组组成及分工如下:

(一) 业务操作员: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商品期货套保业务建议;负责发起商品套期保值开仓及平仓申请;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联络;负责对通过审批的交易指令进行实际操作;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交易审核员:负责审核操作员录入的交易信息,确认提交;

(二) 资金调拨员:根据交易需要完成资金划转工作;

(三) 会计核算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四) 档案管理员: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五) 所有参与商品套期保值的工作人员应权责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实施套期保值交易的具体种类、交易限额和授权期限。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勤勉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需变动授权人,应即时予以调整确定新的被授权人,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业务管理流程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二十条 套保执行小组成员在套保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结合现货需求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上报套保领导小组批准。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止损策略、止损限额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等。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方案批准范围内执行具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时,供应链管理部门发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流程,经套保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审批后,由资金调拨员按公司资金调拨流程完成资金调拨。业务操作员根据套保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下达交易指令,交易审核员复核后确认提交。业务操作员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资金调拨员及时获取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或结算单交给会计核算员。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审计部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第七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八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认真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

(三)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九条 当商品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保执行小组应立即汇总各方信息并向套保领导小组汇报,决定是否调整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第三十条 审计部负责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报告:

(一)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 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业务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五)公司商品期货套保账户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行;

(六)公司商品期货套保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九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 当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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