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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化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4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3-061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立辉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无需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其他程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8,255,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并办理工商变更(一)登记的议案》

1.议案内容: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开发行结果,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经营范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变更对照如下: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开发行结果,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经营范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变更对照如下:
变更前变更后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778.8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228.8万元。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的经营范围:硝酸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硝酸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租赁业务;肥料、农药、种子、农膜、农业机械销售;有机肥、复混肥的分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
本次公司根据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要求,除增加新的经营范围之外,对公司原经营范围表述进行整体调整并未导致原有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本次变更经营范围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尚需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8,255,02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二)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公司已于2023年04月18日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正式的《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02月24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于2023年03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50万股,于2023年0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阳县磁窑镇华阳化工园区,邮政编码:271411。第五条 公司住所: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葛石路06号,邮政编码:271411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228.8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6,228.8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硝酸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硝酸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进出口业务):租赁业务;肥料、农药、种子、农膜、农业机械销售;有机肥、复混肥的分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228.8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七)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七)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但议案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异议或指令取消的除外。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 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条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一)任免董事;(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 请转板)
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范围,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累积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投票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股东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二)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三)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四)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候选人数;(五)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六)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七)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八)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重新进行选举;(九)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 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见:(一)提名、任免董事;……(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公司应当为其提供必要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保存10年。(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通知或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通知或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还应直接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即通过各种方式的投 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可,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之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时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监事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监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八章 党建工作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各级负责人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公司党组织的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党组织的职责包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同级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部拟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4、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原则……(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1、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2)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4)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 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八)利润分配方案的
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为公司刊登公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指定媒体。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8,255,02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三)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孙立辉先生、刘西玉先生、刘勇先生、侯立伟先生、高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董事换届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锡秀屏女士、刘学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董事换届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正常运转,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经相关股东提名曹学银先生、李西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以上两名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具备《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全体成员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监事换届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议案序号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1.1选举孙立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8,255,027100%当选
1.2选举刘西玉先生为108,255,027100%当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刘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8,255,027100%当选
1.4选举侯立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8,255,027100%当选
1.5选举高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8,255,027100%当选

3.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1选举锡秀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08,255,027100%当选
2.2选举刘学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08,255,027100%当选

4.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1选举曹学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108,255,027100%当选
3.2选举李西东先生为108,255,027100%当选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议案序号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1.1选举孙立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2,727,796100%当选
1.2选举刘西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2,727,796100%当选
1.3选举刘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2,727,796100%当选
1.4选举侯立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2,727,796100%当选
1.5选举高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2,727,796100%当选
2.1选举锡秀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2,727,796100%当选
2.2选举刘学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2,727,796100%当选
3.1选举曹学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42,727,796100%当选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李西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42,727,796100%当选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傅燕平、宋彰英

(三)结论性意见

四、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议案生效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姓名

姓名职位职位变动生效日期会议名称生效情况
孙立辉董事任职2023年6月13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刘西玉董事任职2023年6月13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刘勇董事任职2023年6月13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侯立伟董事任职2023年6月13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高斌董事任职2023年6月13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锡秀屏独立任职2023年62023年第一次临审议通过
董事月13日时股东大会
刘学生独立董事任职2023年6月13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曹学银监事任职2023年6月13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李西东监事任职2023年6月13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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