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21证券代码:400132 证券简称:易见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 修订后 |
章程修订日期:二〇二一年一月 | 章程修订日期:二〇二三年六月 |
第二条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7]129号文)批准,以四川实味食品有限公司整体改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7897F。 | 第二条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7]129号文)批准,以四川实味食品有限公司整体改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1月19日,公司住所由“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11楼”变更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顺通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7897F。 |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6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6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2年6月23日,公司股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2022年8月24日,公司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的惩戒。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四)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四)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得票总数还应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七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 | 第九十七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 |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司的全面领导。 |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司的全面领导。 |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班子成员为5名,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公司纪委班子成员为3名,设纪委书记1名。 | 第一百条 公司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若干名,党委班子成员若干名。公司纪委班子成员若干名,设纪委书记1名。具体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二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规、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可按经营发展需要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有本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 |
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由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 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须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
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挂牌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 |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 名以上独立董事(如公司仅有一名独立董事的,仅需一名独立董事即可)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不超过2人。公司非独立董事中可包括1名或多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协助董事长履职,负责处理董事长授权指派的事务。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的合同(含委托经 |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关联交易除外),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未达到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批,但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另有规定的,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关联交易除外),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未达到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批,但应符合挂牌公司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前述事项另有规定的,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因故延迟或者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日通知。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因故延迟或者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日通知。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3日。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3日。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条(四)~(六)关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四)~ |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两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主办券商报送财务 |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和监督实施: (二)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将利润分配预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和监督实施: (二)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将利润分配预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一)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环境变化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一)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环境变化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公司指定报刊上。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后,再以书面签字进行确认。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通知。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信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
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后,再以书面签字进行确认。 | 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通知。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或者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的媒体或规定的网站刊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 |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二)新增条款内容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通过主办券商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如全国股转公司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挂牌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治理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离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本章程要求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
(三)删除条款内容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公司股票交易场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由《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站变更为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相应条款和章节序号依次顺延。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了深化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革发展、优化组织和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