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关于为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提供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0元(其中本次担保项下担保余额为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4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宁波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以下合称“招商银行”)签订了《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0803230606-1、2023年太字第1123020001-1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磁电公司”或“债务人”)与招商银行宁波分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分别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0803230606、2023年太字第1123020001号)项下债务提供连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2023年6月14日起至《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三年,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共计为人民币2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 | 被担保方名称[注] | 已审议的担保最高额度 | 贷款人 | 本次最高债权限额 | 已提供担保 余额 |
1 | 山西磁电公司 | 45,000 | 招商银行宁波分行 | 12,000 | 0 |
招商银行太原分行 | 8,000 | ||||
合计 | 45,000 | / | 20,000 | 0 |
[注]:山西磁电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1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山西磁电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45,000.00万元(其中以山西磁电公司的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3-014、2023-017、2023-02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工商基本信息
名称: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97MA7XF5HY1Q
成立日期:2022年8月22日
营业期限:2022年8月22日至长期
法定代表人:郭灵光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注册地址:山西省运城市临猗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楚仁路66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磁性材料生产;电子元器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磁性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二)股权结构
山西磁电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3,013.06万元,负债总额16.91万元,净资产2,996.1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磁电公司正在建设之中。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6月14日,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宁波分行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签订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其中编号为0803230606-1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编号为2023年太字第1123020001-1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范围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
1、招商银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2、招商银行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3、招商银行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4、招商银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5、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贵行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二)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保证责任。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及时偿还融资业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债务人发生主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事件,贵行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贵行先行向债务人进行追索。
(三)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本担保书的生效
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
1、为保障招商银行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本保证人作为债务人股东向招商银行特别承诺如下,若本保证人对承诺事项存在任何程度的违反,招商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并结清主合同下贷款:(1)主合同对应项目实际总投资和项目贷款之间差额由本保证人自筹资金解决;若项目发生投资超概算,由本保证人自筹资金解决,确保项目按计划完工投产。
(2)主合同对应项目贷款存续期内本保证人承诺不对该项目进行分红。
2、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本保证人同意采取主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如主合同和本担保书一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则本保证人同意贵行有权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项下所负债务直接申请有管辖权法院强制执行。
四、董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10,000.00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2023年度担保预计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是必要的,风险是可控的;公司2023年度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担保预计事项,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7,461.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8.6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6月14日报备文件:
1、不可撤销担保书;
2、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山西磁电公司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