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溢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4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形;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果已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重大事项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进行提示,则在本时期内,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知需交易本公司证券的,董事会秘书有权不予受理和回复。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不得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应同时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但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除外。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增持股份的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条规定披露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 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 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 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 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 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 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 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 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 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五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 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 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 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及披露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提出相关建议。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买卖本公司证券告知函进行妥善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其间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前,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并在该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管账户及股份管理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第三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章 违规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