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富恒新材:发行保荐书(上会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

3-1-1

声 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富恒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4

六、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4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9

二、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规、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发行条件 ...... 11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 12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5

七、保荐机构对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 15

八、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 ...... 19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19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24

十一、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8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28

附件: ...... 29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陈星宙、邱皓琦担任富恒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陈星宙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2008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曾负责或参与智云股份首发、辉丰股份首发、德力股份首发、三垒股份首发、浙矿股份首发、快可电子首发、浔兴股份非公开发行等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以及越博动力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邱皓琦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2016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曾负责或参与科佳股份首发、红星美羚首发、人本股份首发、吉大通信非公开发行等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改制辅导工作。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保荐机构指定郝威麟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郝威麟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201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曾参与天目湖首发、泛微网络可转债等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改制辅导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周漾、陈鹏。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1-4

英文全称Shenzhen Fuheng New Materials Co., Ltd.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0888K
注册资本8,2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秀珠
成立日期1993年4月23日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广田路48-1号A栋办公综合楼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广田路48-1号A栋办公综合楼101
邮政编码518105
电话号码0755-29726655
传真号码0755-29724494
电子信箱gaoman@szfh.com
公司网址http://www.szfh.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曼
投资者联系电话0755-29726655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塑胶造粒的销售;塑胶五金制品、塑胶颜料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不含国家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塑胶造粒的生产;口罩、熔喷布、无纺布和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公司主要产品为苯乙烯类、改性工程塑料类、聚烯烃类、其他类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1-5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上述情况不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除此以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阶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3-1-6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推荐的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

3-1-7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2年11月17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富恒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3-1-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公开发行,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依照《保荐业务管理细则》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1-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2年11月4日,富恒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2年11月21日,富恒新材召开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事宜。

二、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规、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规、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富恒新材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的公司治理体系。

3-1-10

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0300037号、众环审字(2022)0310022号、众环审字(2023)0300015号)、《2019-2021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2)0310150号)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0300143号),发行人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6,362.29万元、41,017.04万元及46,759.2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496.81万元、3,034.84万元及4,263.3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结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1-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富恒新材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的公司治理体系。

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参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及(三)项的规定。

(三)依法规范经营

经本保荐机构查阅发行人的制度文件、业务资质文件、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信用广东网站取得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等相关资料,认为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3-1-12

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本保荐机构查阅并获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网络查询文件,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确认发行人或相关责任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对富恒新材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根据2018年5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正式发布2018年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627号),公司自2018年5月28日进入创新层。发行人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三)、(四)、(五)、

(六)、(七)项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项的要求。具体详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关内容。

3-1-13

发行人202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7,416.6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27,453.99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项的规定。

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280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342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的规定。

发行人公开发行前股本为8,22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预计不低于100万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预计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五)项的规定。

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款的规定。

发行人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不低于2亿元,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七)项的规定。

(三)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0310022号、众环审字(2023)0300015号)、《2019-2021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2)0310150号)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0300143号),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034.84万元、4,263.30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61%、16.71%,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上述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同时,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预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发行人的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适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

3-1-14

(一)项的标准。

(四)符合《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的定期报告及其披露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2.1.5条规定的情形

3-1-15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结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富恒新材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本保荐机构对截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查询。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包括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铭润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

上述股东中,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持股平台,深圳市铭润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外部投资人,上述三名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亦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已于2015年2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基金编号:SD5172),其基金管理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0485)。

七、保荐机构对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3-1-16

(一)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

公司自成立之初就专注于改性塑料的自主研发、性能提高和生产工艺优化。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改性塑料的技术配方和大规模生产工艺上具备了深厚的积累,不仅产品品类齐全、质量可靠,可以满足客户对于塑料材料增强、耐磨、阻燃、增韧、耐候、耐腐蚀等物理、化学方面特种功能的要求,并且形成了独特的核心技术诀窍(know-how),同时依托自身配方设计优势和材料逆向推导能力、快速客户响应优势和有质量保证的规模化生产优势,满足客户在定制化、灵活性和质量保障上多样化的需求,作为直接或间接供应商获得了包括创维集团、康佳集团、传音控股、三诺电子、迈瑞医疗、比亚迪等知名客户的认可。

1、技术创新

(1)配方及产品创新

配方设计系改性塑料行业的技术核心。在当前改性塑料定制化、应用场景差异化的趋势背景下,公司需要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跟踪下游市场的技术趋势,根据下游客户的不同需求和质量标准,在配方设计上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不断推出满足客户需求的新产品。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累计形成上万种产品配方,配方数据包含合成树脂基材及辅料助剂的配比信息,根据配方信息可快速检索出对应的物性、颜色及相关生产工艺,形成了庞大和成熟的产品配方库,涵盖了主流的热塑性塑料品种,并开发出阻燃材料、高稳定玻纤增强材料、耐化学腐蚀材料、耐化学材料、低VOC散发材料、免喷涂材料、高耐热材料、耐候材料等丰富的系列改性塑料产品。公司可根据产品特点、客户需求、下游加工设备性能等因素,快速配制出符合需求的产品配方,在产品功能设计、性能提升、成本控制等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奠定了公司配方设计与产品设计的底层技术基础和核心竞争力。

(2)工艺创新

生产工艺在改性塑料行业技术领域重要性不亚于配方设计。近年来,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生产工艺研发团队,通过进行持续试错和改良,针对产品系列、产品种类,设计出了特有的螺杆组合以优化生产流程。在同等配方的基础上,使助剂在树脂中的分散良好、分布均匀,同时强化排气与真空脱挥、减少助剂在螺杆中

3-1-17

的停留时间,提升产量及产品品质。另外,针对具有较高阻燃需求的阻燃系列产品,生产工艺研发团队通过对阻燃剂侧喂技术的研究,使得公司产品在阻燃效果保证的前提下,阻燃剂添加量下降,从而使得成本下降,提升了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模式创新

改性塑料行业竞争激烈,公司结合多年的改性塑料经营经验,形成了密切配合客户需求、紧跟市场趋势、快速灵活机动的创新模式。

改性塑料存在高度定制化的特点,为满足客户对产品需求,公司必须随时和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客户产品的使用场景、结构特点、成型条件、测试要求等信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设置相应的项目团队,团队人员包含研发、市场、销售、品质、生产等部门,从材料选用和供应链的角度配合客户缩短开发周期、降低研发成本,并针对用户需求进行持续创新,加强公司和下游用户之间的粘合度。

基于行业特点,项目前期开发阶段大多需要公司参与讨论选材及模具设计,验证阶段需要公司结合下游注塑模具及产品要求的变动对材料配方进行调整,前期订单量小而频繁,对开发能力、时效性及生产过程管控要求较高。而在项目大规模投产后,模具磨损、调整等客户反馈亦需公司快速响应并调整相应产品配方、工艺。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快速灵活机动的售前、售中及售后模式,主动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具有较强的快速响应能力,达到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目标。

3、科技成果转化

经过二十余年自主研发积累,公司已在改性塑料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产品应用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取得22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7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2022年,公司被认定为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2017年,公司被认定为广东省特种工程塑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6年,公司被认定为深圳市碳纤维改性工程塑料工程实验室。公司曾多次承担深圳市科技项目,2013年承担深圳市战略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新型环保阻燃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树脂研发项目,2015年承担深圳市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

3-1-18

项目-高稳定性玻纤增强尼龙复合材料关键环节提升,2016年承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技术攻关项目-新型耐溶剂聚碳酸酯复合材料制备技术研发,2016年承担深圳市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扶持计划项目-超薄智能手机专用PC和PC/ABS材料关键环节提升,2021年承担深圳市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高流动性尼龙和聚苯硫醚(PPS)类系列特种新材料研发及产业化,2022年承担深圳市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扶持计划项目-高流动性环保尼龙材料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益。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所获得的主要奖项及荣誉情况如下:

认定时间奖项或荣誉授予单位
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高分子行业创新奖深圳市高分子行业协会
2022年高分子行业低碳奖深圳市高分子行业协会
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
2020年第九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高分子行业协会
2020年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十大创新企业深圳市高分子行业协会
2015年深圳市高分子行业最具成长性企业深圳市高分子行业协会
2015年第三届理事会会员单位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多功能母料专委会

4、结论

综上,发行人在技术及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形成了独特的核心技术诀窍,积累了一批具有先进性的核心技术,拥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同时依托自身的快速客户响应能力、材料逆向推导能力、深厚丰富的配方库积累和品质稳定的大规模生产等优势,得到了市场及客户的认可。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了解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3-1-19

优势、研发情况与竞争优势等情况;

2、查阅并分析了发行人的专利、技术成果、公司荣誉、核心技术人员简历等相关资料;

3、查看行业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文件、行业研究报告等,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规模及发展前景、技术指标、产业模式、行业地位以及创新情况等。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在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形成了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推动发行人产品的创新。因此,发行人具备创新特征。

八、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改性塑料作为重要的工业原料之一,其需求受宏观经济和下游行业景气程度影响较大。近年来,全球经济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摩擦加剧、新冠病毒疫情冲击的背景下,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如果未来国内外宏观经济波动较大,影响下游行业需求,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合成树脂,为石油化工行业的下游产品。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在90%以上,其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公司产品成本,进而影响公司利润。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因宏观经济波动、上下游行业供需情况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及时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到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又或在价格下降过程中未能做好存货管理,都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1-20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改性塑料行业属于技术较为成熟的行业,从业企业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凭借品牌和资金优势,不断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市场占有率。发行人通过差异化竞争,形成自身竞争优势,但与国内外龙头企业相比,在销售规模、资金实力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差距。另外,改性塑料的研发与制造受到国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支持与鼓励,随着下游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未来会有更多的资本和新的企业进入改性塑料制造领域。随着竞争对手的技术进步、规模扩大,市场竞争预计将愈发激烈,公司存在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4、客户波动风险

公司客户以家用电器及消费电子领域零部件供应商为主。由于电子产品行业的技术、理念更新速度较快,下游客户必须保持产品不断的创新,来满足消费者对产品性能、品质等多方面的需求。行业的快速变化使得不同客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周期有所差异,因此,公司报告期内的客户结构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公司需不断拓展客户资源,并根据下游产品的发展趋势更新适用的配方及工艺技术,以降低单一客户需求波动的风险。未来若公司未能及时地适应下游产品和客户需求的变化,则由此所产生的客户波动风险将对公司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5、全球海运运力紧张及成本上升的风险

2021年以来,国际航运运力紧张,国际航运价格保持较高水平。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776.24万元、7,370.74万元及4,640.5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1.53%、2.14%、18.01%及9.98%。公司主要以FOB模式进行外销,产品运输以海运为主。公司虽一般不直接承担持续上升的海运成本,但若未来海运运力紧张、海运成本上升的情况不能得到缓解,公司存在境外客户因成本上升要求公司降价、减少采购量甚至放弃采购的风险。

6、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华南地区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03%、80.74%及87.30%,呈现销售区域集中的情况。未来公司将努力开拓境内外其他市场,但市场开拓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公司的业务收入未来一段时期仍

3-1-21

将主要来源于华南地区。如果未来华南地区客户对于发行人产品需求量下降或因竞争激烈导致市场份额下降,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7、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国内外先后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活动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随着本轮疫情逐步平稳,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恢复,但是如果疫情再次出现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的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及下游客户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0.02%、17.16%和18.97%,波动幅度较大,主要受产品结构、下游客户需求变化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因此,未来如公司下游行业竞争加剧,或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短期内发生剧烈变化,而公司不能有效地通过价格传导、成本控制等措施缓解风险,公司毛利率将存在大幅波动风险,特别是在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公司毛利率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

2、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047.10万元、32,597.51万元和31,210.85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38%、79.47%及66.75%,金额及占比均较高。如果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个别客户生产经营困难,可能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难以回收,进而面临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

3、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849.77万元、2,889.41万元和4,153.89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02%、8.07%和9.70%。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产品滞销、存货积压,将导致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增加,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4、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3-1-22

公司于2021年12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取得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度至2023年度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国家或地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在税收优惠到期后未被持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将面临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会计差错更正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2020年、2021年及2022年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本次更正对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净利润影响额分别为78.94万元、-

10.90万元及-4.04万元,对经营业绩影响较小,更正的主要原因为使公司会计核算更准确、合理,使财务报表更符合审慎性原则,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会计差错更正履行了三会相关决策程序,申报会计师亦就相关事项出具了《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2)0310150号)、《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0300143号)。若未来公司未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或未能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内控制度,则可能仍存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风险。

(三)技术风险

1、技术开发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通过自主研发创新,公司在品牌知名度、产品类别齐全度、研发能力、技术水平等方面在国内同行中居于前列。但是,随着下游行业的快速发展,用户对改性塑料制品的质量与工艺的要求逐步提高,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或公司未来不能继续加大在技术研发上的投入力度,强化技术创新能力,可能导致公司生产所依赖的技术被淘汰或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造成较大影响。

2、技术人员流失和技术失密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建立了一支专业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对

3-1-23

公司产品保持技术竞争优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内外改性塑料制品行业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行业内对于技术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虽然公司制订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以防止核心技术外泄,但如果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及稳定发展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以后,将增加公司各类产品的产能。上述项目系由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项目管理能力以及未来宏观经济、下游行业发展等多项因素综合考虑审慎确定,但如果经济环境、市场供求状况、市场开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新增产能无法顺利消化,或者单位产品收益大幅下降,公司将面临预期收益无法实现、投资回报率下降的风险。

2、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若本次发行成功,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于受建设周期影响将导致净利润无法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因净资产增长较大而引发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此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将大幅增加,虽然本次募投项目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收益,但并不能排除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情况,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3、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员工薪酬对发行人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建成后,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原值较发行前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员工人数也随之增长。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致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及时充分消化,则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员工薪酬等将对项目的投资收益和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3-1-24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姚秀珠、郑庆良夫妇合计控制公司60.81%股份的表决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经营及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可能产生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六)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结果会受到发行时市场环境、投资者偏好、价值判断、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在股票发行过程中,若出现新股发行认购数量不足、发行后总市值未能满足北交所上市条件等情形,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

(七)金鼎创赢拆借事项

报告期初,发行人向非关联方金鼎创赢拆借资金余额400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基于信赖关系向金鼎创赢累计拆借资金1,300万元,且未支付利息,上述拆借资金已于2022年3月清理完毕。如果参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40%测算,公司上述资金拆借涉及的利息金额分别为30.71万元、37.72万元和4.04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98%、0.98%和0.08%。金鼎创赢对发行人豁免的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中关于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债务豁免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发行人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以及行业发展前景

公司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自1993年成立之初,公司就专注于改性塑料的自主研发、性能提高和生产工艺优化。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苯乙烯类、改性工程塑料类、聚烯烃类和其他类,产品品类齐全,质量可靠,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消费电子、汽车零部件等领域,满足客户对于塑料材料增强、耐磨、阻燃、增韧、耐候、耐腐蚀等物理、化学方面特种功能的要求。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GB/T4754-2017),公司业务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大类下的“C292塑料制品业”。

3-1-25

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其中将“新型工程塑料与塑料合金、新型特种工程塑料、阻燃改性塑料、ABS及其改性制品、HIPS及其改性材料、汽车轻量化热塑性复合材料、高性能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高强度玻璃纤维、阻燃功能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业作为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因此发行人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内的新材料产业。行业面临的机遇和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主要包括:

1、国家政策助力行业快速发展

改性塑料作为新材料领域中的一个分支,属国家战略新兴产业范畴,受到国家政策鼓励与支持,近几年,国家陆续出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在上述鼓励性政策的指引下,首先,包括改性塑料在内的复合材料研发、创新及人才培养将得到国家财政、税收和制度性的支持,将有利于行业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缩短与国外企业的技术差距;其次,国家鼓励改性塑料等新材料在下游行业的产业化应用,发挥复合材料在节能、环保等性能上的优势。在国家鼓励政策指引下,改性塑料产业将具备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应用前景。

2、消费升级助推下游行业发展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持续保持快速发展,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也在持续提升。同时,随着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居民对生活品质也提出更高的要求,消费升级助推下游行业蓬勃发展。一方面,空调、彩电等家用电器能够满足人们对解放家务及舒适性等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不断提高带来新的需求;在我国消费升级的背景下,家电、消费电子、汽车等各行业的产品需求不断释放,未来上游改性塑料行业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3、技术进步使得下游应用领域不断拓宽

我国改性塑料行业经过多年发展,技术水平已大幅提高,部分高端产品的综合性能已经超越钢铁等金属材料,有效实现对其他材料的逐步替代,扩大了改性

3-1-26

塑料的适用范围。其次,对于家电、汽车、消费电子等对改性塑料用量较大的领域,以对不同部件的性能需求出发,研判配方和解决方案,选择合适的塑料基材和助剂,使得改性塑料能够满足客户需求,以实现改性塑料在上述领域应用的进一步扩大。最后,在高端产品领域,部分企业对现有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持续创新,有效提高产品阻燃性、强度、抗冲击性、韧性等方面的性能,实现其在航空航天、军工、科研、轨交高铁等高端领域的拓展应用。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发行人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和技术综合应用开发平台,是深圳高分子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并设有广东省特种工程塑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碳纤维改性工程塑料工程实验室等。公司研发团队整体学历较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技术积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获授权专利22项,其中发明专利17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执行品质控制,为客户提供满足其产品性能及需求的改性塑料产品。公司目前通过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IATF16949:2016质量管理体系、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2331-2020/ISO50001:2018;RB/T114-2014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以及UL安全标准认证、CQC产品安全认证等,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等一系列认证。

(三)发行人竞争优势

1、配方设计优势和材料逆向推导能力

公司有先进的技术及设备齐全的实验室,针对改性塑料下游客户产品种类繁多、更新换代快、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公司一方面不断加大科研投入,提升技术实力,研发新的配方设计。另一方面围绕下游客户的具体需求设计出大量成熟且可实现稳定量产的产品配方,形成了自己的技术沉淀,积累了深厚的产品配方库。上述两方面形成了公司在配方设计方面的优势,有效满足下游客户定制化的需求。

上述的配方设计优势结合公司近30年的行业经验、深厚的产品配方库和不

3-1-27

断创新的技术实力,公司具备了较强的配方逆向推导能力,在短时间内就可以通过客户的产品设计资料或产品样品逆向推导出相应材料配方,并加以优化,使改性塑料产品在性能特性和性价比上更具优势,以实现产品的快速供应和较高的客户满意度。

2、快速客户响应优势

公司在经营策略上集中资源服务重点客户,快速响应体现于整个与客户的合作周期内。在合作前期的产品开发阶段,公司依托庞大的配方库和配方设计能力,能够帮助客户迅速开发其需要的产品;在生产及供货环节,通过精细化的排产降低生产周期,依托公司自有车队,可实现收到订单后一周内供货;在售后环节,公司会及时跟踪客户使用情况,依照客户需求,公司承诺24小时内安排相关人员到客户现场提供售后支持服务。

3、有质量保证的规模化生产优势

公司视质量为企业的生命,自成立以来就致力于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品质稳定的大规模生产使得公司可以持续获得下游客户的认可。公司体系已经通过IATF16949:2016、GB/T19001-2016/ISO9001:2015、GB/T24001-2016/ISO14001:2015、GB/T45001-2020/ISO45001:2018等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认证,部分产品通过UL、CQC、PCR、SGS等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实验室已通过国家CNAS认可,公司根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品质管控流程,从进料-制程-成品-出货四大环节对产品进行管控,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可实现规模化生产,以确保持续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4、品牌优势

公司在多年跨越式发展中,自主创立“富恒”品牌,并致力于品牌的自主化和国际化建设。作为改性塑料行业的佼佼者,公司多年来一直本着“务实、求精、开拓、创新”的经营理念和“富于创新、恒之诚信”的企业精神,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创造出自己特有的管理模式。2017年7月,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富恒新材被授予“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5、管理优势

公司的管理团队均具有多年改性塑料行业从业经验,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3-1-28

术人员均为改性塑料领域的资深专家,对行业的特点有着深刻的了解,对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动态有着准确的把握。公司通过不断完善管理OA协同办公系统、ERP系统,规范了公司各个环节的作业流程和要求,通过严密的系统对公司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减少了人为差错,确保了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并对生产经营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统筹安排和考核,缩短业务流程时间,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经过多年的摸索,公司在消化吸收众多先进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十一、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

3-1-29

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3-1-30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郝威麟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陈星宙 邱皓琦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孙 炜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张卫东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姜诚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____________李 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陈星宙、邱皓琦担任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项目协办人为郝威麟。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星宙 邱皓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