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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4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3-056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7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东方精工”)为顺利实施对Fosber S.p.A. 40%股权的收购,全资子公司Dong FangPrecision( Netherland) Co?peratief U.A.(以下简称 “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为该次收购的实施主体,以与相关合作银行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方式,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了不超过3,500万欧元的贷款,公司为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的上述贷款融资提供担保并与相关合作银行签署了相关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上述事项已经通过公司于2017年6月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7年7月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7月期间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1)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2020年6月,鉴于公司与相关合作银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协议、贷款协议行将到期,公司继续通过银行融资方式对之前的贷款进行置换,并为融资提供相应担保。上述事项已经通过公司于2020年6月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于2020年6月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目前,鉴于上述相关担保协议、贷款协议将于近日到期,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拟继续通过银行融资方式对之前的贷款进行置换,并由公司为该融资提供相应担保。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Dong Fang Precision( Netherland) Co?peratief U.A.

2、注册资本:4万欧元;

3、注册地址:荷兰阿姆斯特丹;

4、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5、经营范围:控股及融资活动;纸板印刷机进出口、贸易业务等;

6、关联关系: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状况:

币种:欧元

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 年度(已经审计)截止2023年3月31日/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总资产392,624,922.28403,724,766.02
负债263,042,850.88267,395,974.54
净资产129,582,071.40136,328,791.48
营业收入389,745,979.0478,262,154.10
净利润29,524,062.416,828,820.30
利润总额39,789,433.009,471,754.58

三、本次对子公司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拟通过向相关银行融资不超过 3,450 万欧元(或等额人民币)的方式置换2020年的相关银行融资,东方精工向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的贷款融资提供不超过3450万欧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方式为:

公司拟向境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由境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境外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凭借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境外银行申请相应贷款。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持有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100%的股权,公司对该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均能够实现有效控制。公司与银行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有利于子公司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子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对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该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均能够实现有效控制。公司与银行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有利于子公司贷款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子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对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就该担保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公司批准的、实际对外担保(不含本次担保)账面余额累计为3,472.56万欧元,约合26,722.42万元人民币(按2023年6月13日人民币中间价折算),约占公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

6.58%。

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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