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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4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该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均能够实现有效控制。公司与银行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有利于子公司贷款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子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对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就该担保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8,620,0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认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授权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1、鉴于1名激励对象将于近期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公司应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方精工《公司章程》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克天 刘达 涂海川

2023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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