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万达电影 |
股票代码: | 002739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8号楼3层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23层 |
一致行动人(一) |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2001室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23层 |
一致行动人(二) |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办事处北安街(政府东邻)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23层 |
一致行动人(三) | 林宁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
通讯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
权益变动性质: | 股份减少 |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具备相应的权限或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中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面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万达电影 | 指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达投资 | 指 |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 指 |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达文化集团”)、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简称“莘县融智”)、林宁 |
本报告书 | 指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企业名称 |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797551458Q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霖 |
成立时间 | 2006年12月25日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8号楼3层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专业承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 |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万达投资98.8%的股权,王健林先生持有万达投资1.2%的股权。 |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 张霖先生,万达投资执行董事,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1、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05358074XU |
注册资本 | 8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霖 |
成立时间 | 2012年9月19日 |
住所 |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2001室 |
经营范围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 |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万达文化集团100%股权。 |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 张霖先生,万达文化集团执行董事和经理,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 |
2、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2MA3CA7WT8X |
注册资本 | 299.36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王会武 |
成立时间 | 2006年5月9日 |
住所 |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办事处北安街(政府东邻)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林宁
姓名 | 林宁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210202196006******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
通讯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万达投资与万达文化集团、莘县融智和林宁女士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5,381,0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仍在规定期间内。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包括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股东 名称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万达投资 | 901,168,241 | 40.40% | 812,624,156 | 37.29% |
文化集团 | 44,165,316 | 1.98% | 600,016 | 0.03% |
莘县融智 | 45,084,337 | 2.02% | 45,084,337 | 2.07% |
林宁 | 14,457,831 | 0.65% | 14,457,831 | 0.66% |
合计 | 1,004,875,725 | 45.05% | 872,766,340 | 40.05% |
总股本 | 2,230,725,120 | 100% | 2,179,368,810 | 10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5.05%下降至40.05%,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2022年9月7日,万达投资履行未完成 2021 年度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义务,公司以总计1元回购注销万达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51,356,310 股。本次注销后,万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1.2950%。
2、2023年3月2日,万达文化集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3,565,300股。本次减持后,万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1.9990%。
3、2023年5月23日至6月13日,万达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7,187,775股。本次减持后,万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1.7064%,具体明细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 期间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比例 |
万达投资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3年5月23日-6月13日 | 12.50 | 20,206,857 | 0.9272% |
大宗交易 | 2023年6月9日 | 11.39 | 14,735,918 | 0.6762% |
大宗交易 | 2023年6月12日 | 11.49 | 2,245,000 | 0.1030% |
合 计 | —— | —— | 37,187,775 | 1.7064% |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72,766,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5%,其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36,65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5.66%,占公司总股本的6.27%。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以下文件置备于万达电影证券投资部,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霖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霖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会武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林宁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 |
股票简称 | 万达电影 | 股票代码 | 00273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朝阳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1,004,875,725股 持股比例: 45.0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872,766,340 股 持股比例: 40.05% 变动比例: 5%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请参照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霖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霖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会武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林宁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