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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4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3年6月13日,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系统信息提示,公司通过登记公司系统数据查询,发现公司第二大股东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萃公司”)所持公司股票近期有解冻并卖出和新增轮候冻结情形。公司之前未收到中萃公司关于股份变动情况的相关告知函件,公司立即函询中萃公司并核实了相关信息。现将中萃公司股份变动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据中萃公司回函,因叶海林、叶鹏辉与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分别为〔2023年〕浙11民终205号、〔2023年〕浙11民终211号);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23日判决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返还叶海林回购款本金5,500,000元和叶鹏辉回购款本金6,500,000元;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分别为〔2023年〕浙1124执517号、〔2023年〕浙1124执519号)。2023年6月1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强制执行卖出中萃公司持有的恒立实业股份108万股和173万股。

上述中萃公司与相关方的合同纠纷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

一、 股东所持股份基本情况

1.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数量(股)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股数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2,810,000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6月1日11.630.66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股份26,977,9876.3424,167,9875.6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6,977,9876.3424,167,9875.68
有限售条件股份////

3.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序 号股东名称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冻结股数(股)冻结日期(年/月/日)解冻日期(年/月/日)司法冻结执行人名称占所持股份比例(%)
1中萃公司37,9872021/12/272024/12/24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0.16
212,000,0002022/01/052025/01/04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9.65
312,130,0002022/03/302025/03/29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50.19

4.股东所持股份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序号股东 名称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轮候冻结股数(股)轮候冻结日期(年/月/日)轮候冻结期限(月)轮候机关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冻结深 度说明
1中萃 公司2,400,0002022/3/3036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9.93原股+红股+红利
29,700,0002022/3/3036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40.14原股+红股+红利
3283,3032023/5/0836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1.17原股+红股+红利
41,000,0002023/6/0236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4.14原股+红股+红利

本次新增轮候冻结情形为上述表格序号第4笔。

3.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总股本425,226,000股,中萃公司本次股份变动前后均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股份变动前,中萃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6,977,9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4%。本次股份变动后,截至本公告日,中萃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4,167,9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其中累计24,167,987股被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68%;累计发生4笔轮候冻结,累计13,383,303股被轮候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5.38%,占公司总股本的3.15%。中萃公司目前所持公司股份无质押情况。

中萃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历次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公司已进行披露,详情请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022-13、2022-19、2022-31、2022-43、2023-09、2023-25)。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中萃公司所持股份变动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将督促有关股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将有关股份变动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下发的《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化明细表》《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2.中萃公司《告知函》。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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