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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OFJIANGSUCO.,LTD.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0919)

中国·南京2023年7月

会议日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3年7月3日(星期一)14: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紫金山路5号南京东郊国宾馆召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议程:

一、宣读会议须知,会议开始

二、审议议案

三、股东发言和集中回答

四、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六、投票表决

七、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目录

议案一: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 1议案二: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1

议案三: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3

议案四: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45

议案五:关于选举陈忠阳先生担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47

议案六:关于选举于绪刚先生担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49

议案一: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修订和工作实际,公司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

修订)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附件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上市做出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决定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的权限,其中,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四)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审议批准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对单个被投资主体的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

(十八)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5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十九)听取监事会对董事、监事的评价结果;

(二十)审议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

(二十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项,关于该等授权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如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关于该等授权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集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全体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有权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大股东,其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大股东应当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公司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设置其他障碍。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授权委托一名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致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或提出质询,发言和

质询应围绕会议审议议题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会前进行登记,会议主持人视会议实际情况决定发言人数和股东发言时间,发言顺序按登记顺序安排;

(二)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进行中临时要求发言或提出质询的,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并在已提前登记要求发言者发言之后,方可按举手顺序发言,不能确定举手顺序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股东或其代理人发言或质询时,应首先说明其姓名和代表的股东名称。

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发言或提出质询的,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五条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根据该次优先股发行文件的计算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公司章程所规定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的情况下,每一优先股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主要股东在公司授信逾期,或者股东质押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公司股权的50%时,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受到限制。

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大股东质押公司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股东应密切关注在公司贷款和股票质押情况,公司对表决权将被限制的股东不另行通知,但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上市;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罢免独立董事;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八)发行优先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事项外,其余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前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在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议案二: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修订和工作实际,公司对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

订)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附件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一般规定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三)制定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战略实施,定期评估审议公司发展战略,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分支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合并及撤销;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审定行长工作细则,听取行长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

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银行正常业务除外);

(十七)审议批准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股权投资;

(十八)审议批准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或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5%以下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九)决定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5亿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二十)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二十一)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建立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十二)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最终责任;

(二十三)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听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授权委托一名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二)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委托;

(三)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公司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况。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各项提案的提案方、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

决两种方式作出。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在公司授信逾期或质押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公司股权的50%时,其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公司应将前述受限情形在相关会议记录中载明。其中,公司大股东质押公司股权数量超过所持股权总数的50%时,大股东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统计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包括委托出席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监管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均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释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大股东,是指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持有公司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符合该等要求的,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进行管理,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或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符合大股东条件的其他股东也可被认定为大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五)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六)重大投资,包括以下几类:

1.大额固定资产,是指单项投资或分期出资累计投资额达到100亿元或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以上的自用项目;所有非自用项目。

2.大额无形资产,是指单项投资或分期出资累计投资额达到50亿元或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以上的自用项目;所有非自用项目。

3.控制类大额股权投资,是指单项投资或分期出资累计投资额达到50亿元或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以上的金融业投资项目;所有非金融业投资项目。

4.财务类大额股权投资,是指单项投资或分期出资累计投资额达到100亿元或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

以上的金融业投资项目;所有非金融业投资项目。(以上投资不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投资工具)

5.大额境外投资,是指单项投资2亿美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包括在境外的股权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以及金融资产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议案三: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修订和工作实际,公司对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

订)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

附件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障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监事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报告权。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全面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有关人员以及监事会履职中所涉及的公司人

员等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四条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中,外部监事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监事会中外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事如需监管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之日起算。监事任期届满,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公司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的授权行使监事会有关职权。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授权一名监事主持;监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务。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公司情况的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

(五)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六)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实施情况,以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监督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四)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十五)对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六)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有关信息;

(十七)对董事会拟定的议案及公司对外出具的报告独立发表意见;

(十八)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

(十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会议;

(二十)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公司情况;

(二十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外部监事担任。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另

行制定。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新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并对监事会负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设监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机构。监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充分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履行。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监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内容主要是:公司定期报告;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执行情况;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签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以书面传签方式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由监事长签批,监事会办公室盖章发出,并保证通知及时送达有关人员。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出、邮政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监事会办公室应对通知情况进行确认和记录。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有必要召开的其他情形。

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应最少提前五日通知到相关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外部监事应当书面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决意见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受托人人,由监事会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由监事长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薄、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业监管机构。监事会应当将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提案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提

案应预先送达监事会办公室,由监事会办公室归集整理后提呈监事长,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监事提交的提案原则上应列入会议议程,如决定不列入的,监事长应向提交提案的监事作出说明。

提案需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七条监事提交的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应当符合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提议召开会议的时间、方式等;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并签名后送达监事长或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召开前,监事应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或其他形式,听取、了解公司的下列情况:

(一)公司年度、中期、季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公司财务状况,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财务报告;

(三)监事会要求听取的其他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审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公司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复审。

第五章监事会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会议监督和临时会议

监督的议事方式。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第二十二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2/3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对监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监事均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书面传签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位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五条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前不得表决下项

议案。

第二十九条监事长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监事会作出的决议、报告等应当经与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监事对决议或报告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特别关注存款人和公司整体利益。外部监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的意见和表决情况属保密事项。会议形成的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事长有权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向监事会通报决议落实情况。

第六章会议记录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五条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少于”、“不满”、“以外”、“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与章程相抵触的,以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议案四: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经董事会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按照母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2,329,945万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32,994.5万元。

、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按照母公司风险资产的1.5%差额提取一般风险准备407,248.5万元。

3、按母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2,329,945万元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232,994.5万元。

4、拟以公司2022年末普通股总股份数1,476,96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5.156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761,524万元(含税),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2,538,599万元的30%。由于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若普通股总股份数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届时公司将维持分配总额不变,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

上述分配方案执行后,余下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议案五:关于选举陈忠阳先生担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公司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查,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陈忠阳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后,其任职资格须报监管部门核准。

附件:陈忠阳先生主要简历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附件

陈忠阳先生主要简历

陈忠阳,男,1968年9月生,金融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国际金融教研室讲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国际学院副院长、学术委员会主席、金融风险管理学科建设负责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议案六:关于选举于绪刚先生担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公司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查,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于绪刚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后,其任职资格须报监管部门核准。

附件:于绪刚先生主要简历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附件

于绪刚先生主要简历

于绪刚,男,1968年6月生,法学博士。曾任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二届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暨研究生导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实践教学基地客座教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固定收益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三届中央社会服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法律硕士导师,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港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吉利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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