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及上述业务的组合。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四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三章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审批范围操作。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上市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上市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额度及期限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年度发生额进行预测,并负责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审批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应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并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对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汇率走势、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二)资金管理中心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负责审议资金管理中心提交的交易方案并评估风险;在获得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四)资金管理中心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建立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核实,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要求进行,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第二十条公司必须谨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十一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第二十二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资金管理中心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履行报告义务,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对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管理中心必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审计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资料、交制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