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偿还募投项目的银行贷款,有利于降低公司总体的财务费用。借款资金占用费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甘耀仁、马千里、李天明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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