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24.40元/股调整为24.1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24.50元/股调整为24.29元/股,上述回购价格自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之日即2023年6月14日起调整。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