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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贝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2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及出席情况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2023年5月25日向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公告编号:2023-03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星期一)下午2:30,会议地点: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泽大道138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坤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9,683,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21%(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65,746,427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4,934,982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60,811,445股)。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9,193,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9.3557%;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9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49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汽车业务总部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68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马素湘、张意璇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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