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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瀚新材: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3

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帮助员工解决购房和紧急资金周转,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规范财务资助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向员工提供借款。第三条 员工借款池限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在此限额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员工借款申请。因公司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导致借款余额被动超出前款规定上限的,公司应暂停员工借款。第四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二)工作年限满一年;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尚未偿还的公司借款;

(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不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

第五条 员工借款仅限于以下用途:

(一)员工本人在工作地及周边购买自住房,包括归还银行购房贷款及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事故等方面的紧急支出。

第六条 公司提供有息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以借款协议为准。

第七条 每位员工借款额度上限为该员工最近一年税前收入的1.5倍且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员工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提交借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具体实施细则由财务部拟定、执行与管理。第十条 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可采取:

(一)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将应还款项按时转账至公司指定还款账户;

(二)每月公司在借款人工资额中予以自动扣减,直至借款额全部还清为止。

具体还款方式以借款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借款协议中可以约定借款人在公司服务一定年限后免除借款利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如在还款期限内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退休等),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清偿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四条 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协议中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责任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具体以借款协议中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财务部按照审批程序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借款的使用及还款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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