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 公告编号:2023-068 |
转债代码:127043 |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经审批通过且已签订担保合同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已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若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全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实际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将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且本次审议的担保对象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2022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为广西鹏越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广西鹏越因项目建设需要,拟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园湖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崇左分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借款金额合计
12.00亿元,并申请由本公司为对应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固定资产借款及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1)向建行园湖支行申请的借款及担保情况
项 目 | 内 容 |
被担保人(债务人) | 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债权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
固定资产借款的建设项目 | 20万吨/年半水-二水湿法磷酸及精深加工项目 |
主债权金额 | 10.00亿元 |
主债权借款期限 | 7年 |
担保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证期间 | 不超过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
担保的债权范围 |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担保债权的具体情况根据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该笔银行借款同时由债务人以本建设项目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特别说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西鹏越已于2022年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以下简称“北部湾崇左分行”)因该项目申请固定资产借款,借款金额为10.00亿元,借款期限为10年,该项借款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向建行园湖支行申请的该笔借款同样将用于“20万吨/年半水-二水湿法磷酸及精深加工项目”,广西鹏越将同步减少向北部湾崇左分行申请的提款额度,同步减轻本公司对北部湾崇左分行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
(2)向邮储崇左分行申请的借款及担保情况
项 目 | 内 容 |
被担保人(债务人) | 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债权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 |
固定资产借款的建设项目 | 3万吨/年氟化氢项目 |
主债权金额 | 2.00亿元 |
主债权借款期限 | 8年 |
担保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 | 不超过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
担保的债权范围 |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担保债权的具体情况根据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该笔银行借款同时由债务人以本建设项目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2、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04月24日
住所: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横四路西段南面、纵一路东面972号
法定代表人:郑方
注册资本:陆亿贰仟万圆整
主营业务:磷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
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55,800.00 | 90% |
2 | 广西南国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 6,200.00 | 10% |
合 计 | 62,000.00 | 100% |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鹏越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12.31 | 2023.5.31 |
资产总额 | 212,175.15 | 240,142.30 |
负债总额 | 152,479.44 | 184,802.09 |
银行借款总额 | 50,000.00 | 79,000.00 |
流动负债总额 | 90,941.68 | 141,922.13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0.00 | 0.00 |
净资产 | 59,695.71 | 55,340.21 |
营业收入 | 2,616.64 | 29,608.17 |
利润总额 | -1,859.83 | -4,587.52 |
净利润 | -1,859.83 | -4,597.02 |
注:广西鹏越最近一年及一期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广西鹏越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债权人尚未签订担保协议,本公司将在本事项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1、广西鹏越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前述银行借款均为固定资产借款,用于保障广西鹏越在建工程的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项目建设进度。
2、广西鹏越20万吨/年半水-二水湿法磷酸及精深加工项目部分生产线已在2022年下半年投入使用,项目整体将于近期完工,已实现部分产品的正常销售,在借款期限内其经营能力对所负债务具有完全的清偿能力。
3、广西南国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国铜业”)已明确函复广西鹏越:“根据南国铜业的经营情况,南国铜业已从部分金融机构取得融资,南国铜业在向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时已作出承诺:在南国铜业与该金融机构约定的融资期
间内南国铜业不可对外提供担保。”故南国铜业不对广西鹏越该笔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4、广西鹏越不提供反担保。广西鹏越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并接受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广西鹏越不存在其他本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潜在风险,该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担保公平、对等。
5、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债权人未在12个月内与本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经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失效。
二、为福麟矿业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因项目建设、日常经营需要,拟分别向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黔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贵阳分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产借款,借款金额合计8.30亿元,并申请由本公司为对应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及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1)向建行黔南分行申请的借款及担保情况
项 目 | 内 容 |
被担保人(债务人) | 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 |
债权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 |
固定资产借款的建设项目 | ①鸡公岭磷矿新建250万吨/年采矿工程(借款金额5.80元) ②小坝磷矿山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借款金额1.50亿元) |
主债权金额合计 | 7.30亿元 |
主债权借款期限 | 10年 |
担保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 | 不超过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
担保的债权范围 |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债务人将根据建设项目与债权人分别签订对应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担保债权的具体情况根据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同时前述两笔银行借款由债务人以小坝磷矿采矿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2)向兴业银行贵阳分行申请的借款及担保情况
项 目 | 内 容 |
被担保人(债务人) | 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 |
债权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担保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 |
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 不超过1.00亿元 |
担保的债权期间 |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期间不超过1年 |
保证期间 | 不超过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
担保的债权范围 |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担保债权的具体情况根据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确定。
2、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8月13日
住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道坪镇谷龙村三屯01幢01层
法定代表人:彭世刚
注册资本:伍亿玖仟柒佰玖拾柒万伍仟圆整
主营业务:磷矿石产销
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53,817.75 | 90% |
2 | 贵州福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5,979.75 | 10% |
合 计 | 59,797.50 | 100% |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福麟矿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12.31 | 2023.5.31 |
资产总额 | 201,293.98 | 195,360.51 |
负债总额 | 92,837.56 | 100,120.32 |
银行借款总额 | 56,000.00 | 70,000.00 |
流动负债总额 | 46,218.03 | 48,380.68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0.00 | 0.00 |
净资产 | 108,456.41 | 95,240.18 |
营业收入 | 102,958.89 | 37,581.20 |
利润总额 | 51,004.63 | 18,910.46 |
净利润 | 43,457.27 | 16,086.28 |
福麟矿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债权人尚未签订担保协议,本公司将在本事项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1、福麟矿业新增银行借款主要用于满足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满足福麟矿业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
2、福麟矿业所持有的小坝磷矿山及新桥磷矿山均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为福麟矿业提供稳定的营业收入及利润,福麟矿业具备相应的债务清偿能力。
3、贵州福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润公司”)已明确函复福麟矿业:“鉴于福润公司持有福麟矿业10%股份,且不参与福麟矿业具体经营,因此福润公司决定对福麟矿业的向建行黔南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兴业银行贵阳分行流动资金贷款事项,不提供按出资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故福润公司不对福麟矿业前述银行借款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4、福麟矿业不提供反担保。福麟矿业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并对其实施日常经营管理,福麟矿业不存在其他本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潜在风险,该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担保公平、对等。
5、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债权人未在12个月内与本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经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失效。
三、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轩新能源”)项目建设需要,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都匀分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借款金额4.60亿元,并申请由本公司对该笔借款按持股比例(60%)提供担保,借款及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 | 内 容 |
被担保人(债务人) | 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债权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 |
固定资产借款的建设项目 | 100kt/a磷酸铁二期项目 |
主债权金额 | 4.60亿元 |
主债权借款期限 | 6年 |
担保方式 | 按份连带责任保证(60%) |
担保金额 | 对主债权按持股比例承担担保责任,即不超过2.76亿元(4.60×60%) |
保证期间 | 不超过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
担保的债权范围 |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担保债权的具体情况根据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该笔银行借款同时由债务人在本项目建成并取得产权后提供资产抵押担保。
2、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8日
住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金山金山北路平越壹号T1号楼9-1、10-1
法定代表人:吴海斌
注册资本:80,000.00万元
主营业务:磷酸铁生产销售
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亿元) | 持股比例 |
1 |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80 | 60% |
2 | 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20 | 40% |
合 计 | 8.00 | 100% |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恒轩新能源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12.31 | 2023.5.31 |
资产总额 | 89,891.96 | 105,072.57 |
负债总额 | 50,872.29 | 67,658.60 |
银行贷款总额 | 27,861.41 | 20,875.88 |
流动负债总额 | 47,597.19 | 30,096.42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0.00 | 0.00 |
净资产 | 39,019.67 | 37,413.97 |
营业收入 | 448.80 | 9,299.71 |
利润总额 | -940.42 | -1,729.02 |
净利润 | -940.42 | -1,729.02 |
恒轩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债权人尚未签订担保协议,本公司将在本事项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1、恒轩新能源新增银行借款用于公司项目建设,有利于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保证项目建设进度。
2、恒轩新能源10万吨/年电池用磷酸铁项目(一期)已建成投产,为恒轩新能源提供稳定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恒轩新能源具备相应的债务清偿能力。
3、国轩集团及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明确函复本公司:“本公司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轩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缜先生,恒轩新能源的银行贷款由本公司替代国轩集团按股权比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为按份共同保证。本公司直接持有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7075.19万股,持股比例为10.26%,对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事项具备履约能力。”
4、恒轩新能源不提供反担保。恒轩新能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并对其实施日常经营管理,恒轩新能源不存在其他本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潜在风险,该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担保公平、对等。
5、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债权人未在12个月内与本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经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失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对外担保情况
(1)已经审议通过且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况
债权人 | 债务人 | 担保人 | 担保金额(亿元) | 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净资产的比例 | ||||
农行福泉支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5.00 | 10.08% |
北部湾银行崇左分行 | 广西鹏越 | 川恒股份 | 10.00 | 20.15% |
建行黔南州分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 | 2.02% |
中行都匀分行 | 恒轩新能源 | 川恒股份 | 2.04 | 4.11% |
贵阳银行福泉支行 | 1.20 | 2.42% | ||
银团贷款 | 天一矿业 | 川恒股份 | 12.74 | 25.68% |
农行福泉市支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 | 2.02% |
中行崇左分行 | 广西鹏越 | 川恒股份 | 2.00 | 4.03% |
光大银行贵阳分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 | 2.02% |
合 计 | 35.98 | 72.51% |
(2)已经审议通过,尚未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况
债权人 | 债务人 | 担保人 | 担保金额(亿元) | 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备注 |
工行福泉支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 | 2.68% | 注① |
待 定 | 恒轩新能源 | 川恒股份 | 0.66 | 1.77% | |
合 计 | 1.66 | 3.35% |
注①:该笔担保已经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仍为签订担保合同,若后续需提供担保,将另行提交审议。
2、本次拟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债权人 | 债务人 | 担保人 | 担保金额(亿元) | 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备注 |
建行园湖支行 | 广西鹏越 | 川恒股份 | 10.00 | 20.15% | 注② |
邮储崇左分行 | 广西鹏越 | 川恒股份 | 2.00 | 4.03% | |
建行黔南州分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7.30 | 14.71% | |
兴业银行贵阳分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 | 2.02% | |
中行都匀分行 | 恒轩新能源 | 川恒股份 | 2.76 | 5.56% | |
合 计 | 23.06 | 46.47% |
注②:该笔借款同样将用于“20万吨/年半水-二水湿法磷酸及精深加工项目”,广西鹏越将同步减少向北部湾崇左分行申请的提款额度,同步减轻本公司对北部湾崇左分行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
3、前述债务人除天一矿业外,广西鹏越、福麟矿业、恒轩新能源均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属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前述债务人不存在逾期债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