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3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是必要的,且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我们同意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明燕 | 戴建军 | 赵康僆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