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磁科技

sz300835
2025-03-14 16: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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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2

证券代码:300835 证券简称:龙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6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6月12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87.574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47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6月12日,以17.4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187.574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标的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

187.57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13.9000万股的

1.56%。

4、授予价格:17.67元/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其中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永宏先生、熊咏鸽先生及实际控制人熊永宏先生之子暨外籍员工XIONG MEI JIA先生。除此以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7、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8、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2、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SABC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40%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3年4月2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独立董事陈结淼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定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3、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5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2023-030)。

4、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3)。

5、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6月12日为授予日,以17.4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187.57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92人调整为91人,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保持不变,为187.5740万股,调整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累计均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16日实施完毕,公司以总股本120,139,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875,740股后118,263,2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3,652,652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17.67元/股调整为17.47元/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6月12日。

(二)授予数量:187.5740万股。

(三)授予人数:91人。

(四)授予价格:17.47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1熊永宏中国董事长271,74014.49%0.23%
2熊咏鸽中国董事、总经理180,0009.60%0.15%
3熊言傲中国董事、副总经理50,0002.67%0.04%
4朱旭东中国董事、副总经理60,0003.20%0.05%
5冯加广中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40,0002.13%0.03%
6王振华中国总工程师、副总经理45,0002.40%0.04%
7何东生中国副总经理51,0002.72%0.04%
8XIONG MEI JIA加拿大投资并购总监36,0001.92%0.03%
(合计83人)1,142,00060.88%0.95%
合计1,875,740100.00%1.56%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熊永宏先生、熊咏鸽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IONG MEI JIA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永宏先生之子XIONG MEI JIA先生的配偶李圆女士。李圆女士自2021年3月起在公司任职,现担任公司供应链总监。李圆女士在帮助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及加强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及业绩贡献相匹配。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三)本次授予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12日,公司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初步测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187.57402,063.31726.46894.10348.1894.57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3年6月12日为授予日,以17.4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187.574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6月12日为授予日,以17.4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187.574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除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监事。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龙磁科技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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