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48 证券简称:建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09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6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
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4月22日,公司独立董事蒋平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年4月13日至4月23日,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 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详见公司于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0)。
5、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6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从160,000,000股变更为162,530,000股。
8、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6月23日,因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6月26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8-2020年三年平均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实现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2018-2020年,公司分别实现扣非净利润16,325.65万元、12,710.18万元、10,857.91万元,三年平均为13,297.91万元。2022年,公司实现扣非净利润36,915.35万元。以2018-2020年三年平均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实现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为177.6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原有规定继续执行;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对应解锁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余符合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260,000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在履行后续相关程序后回购注销。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09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6万股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1 | 夏益忠 | 总经理 | 12.00 | 6.00 | 6.00 |
2 | 孙斌 | 董事、副总经理 | 12.00 | 6.00 | 6.00 |
3 | 孙琪 | 副总经理 | 12.00 | 6.00 | 6.00 |
4 | 章忠 | 财务总监 | 12.00 | 6.00 | 6.00 |
5 | 张有忠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12.00 | 6.00 | 6.00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04人) | 189.50 | 96.00 | 93.50 | ||
合计共109人 | 249.50 | 126.00 | 123.50 |
注:1、上表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3.5万股;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9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指标均已达成,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待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调整及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调整及解除限售事项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特此公告。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