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67 号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丰德”)于2022年8月22日与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设立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红隼”),从事新能源领域方面业务拓展;恒久丰德于2022年9月14日将本次对外投资款1,000万元转给第三方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富”)由其代为转付至宁波红隼;万泰富于2022年10月10日代为转付给宁波红隼300万元,剩余700万元仍存放于万泰富。上述情形构成你公司对万泰富的对外财务资助行为,你公司未就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1.9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