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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技术: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证券代码:87286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的公告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技术”、“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维护公司北交所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和停止

(一) 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

公司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如公

公告编号:2023-043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2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相关责任方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停止条件

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正式公告之日起至其实施完毕之日的期间内,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二条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应遵循下述原则: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

3、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后,若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股东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最近一次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第2项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后,若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应遵循下述原则: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3、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第2项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四)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时,公司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股价稳定措施的豁免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完毕后的90个交易日内,如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的,公司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90个交易日后,启动条件再次成立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尚未实施或者未履行完毕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因停止条件成立而停止实施的,则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停止实施后的90个交易日内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90个交易日后,启动条件再次成立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

第四条 限制条件

公司采取任何股价稳定措施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确保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五条 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预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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