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李兴根,骆国良,曾荣晖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