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则以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中问题2、问题6、问题7和问题10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问题2中(2)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债权转让的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作价公允且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公司将持有的由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开具的已到期待偿付及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债权转让给广田控股并用以抵偿广田控股提供的借款,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和优化财务结构,减轻公司的偿债压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的具体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对问题6中(3)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发表的意见如下:
广融基金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广融基
金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的主要目的以投资带动公司装饰工程项目承接,主要客户均为公司下游房地产企业。在风控及合规措施方面,公司在投资款项发放之前,安排专业的投资、财务、法务团队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项目当时的发展情况和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同时,为保证公司投资权益,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要求借款方或其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等。根据《公司章程》,上述委托贷款投资均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并已经公司总裁审批。上述委托贷款在投资时的金额、产生的利润等未到达当时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标准,也未达到当时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的审议程序。上述委托贷款投资符合公司当时的风控及合规要求。对外委托贷款发生逾期后,公司通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催告、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推动项目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追偿,尽全力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均用于其各项目开发支出,项目公司并非公司关联方,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规财务资助等违规情形。
三、关于对问题7中(2)、(3)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发表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问题(2)的核查意见
由于公司所处的装修装饰业,主要客户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上下游收付款账期存在明显的差异,即下游房地产客户回款期较长,而上游供应商如劳务供应商等涉及到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要求,付款期较短。因此装饰行业公司普遍存在应收账款金额较大,营运资金需求量大,需向银行借款解决资金需求。
目前,公司对上下游供应商的贷款担保主要基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推出的供应链融资额度E信通业务(以下简称“E信通”),该融资业务为建行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建信融通下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为建行向公司提供的一项新的融资方式。该业务本质上是公司与建行之间在既有授信额度内的新融资合作方式,供应商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业务后,向银行还款来源依然为公司的应付账款及商票兑付款,其本质是公司向银行融资以清偿自身应付账款债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已针对该业务产生的担保事项进行了审议。
公司与建行合作开展供应商保理业务,既可以帮助供应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又能实现风险共担,有效提升供应商的资金效率,合理规划公司资金安排。该业务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是公司正常融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对问题(3)的核查意见
受恒大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缓慢,公司及子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确实存在无法偿付借款而导致逾期担保的风险。但公司对外担保基本是为公司及子公司自身融资需求进行的担保,不会额外增加公司新的对外负债。公司及子公司流动性风险是因自身无力偿付借款而导致,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捆绑的是公司自身的融资借款,即使发生了逾期担保情况也不会额外增加公司义务或有负债,公司已对相关逾期借款逾期事项进行了披露。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或上下游供应商,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规定的关联人,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变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对问题10中(2)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除上海友迪斯数字识别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外,公司预付款项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也不存在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为满足项目交付和履约需求,公司预付友迪斯材料采购款36,728.72元,预付广田高科材料采购款439,852.60元,预付款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和商业实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刘 标 蔡 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