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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奥康: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0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滔、王进权、王晨、翁衡:

2022年度,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通过公司合营方和经销商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振滔、总裁王进权、副总裁王晨、董秘兼财务总监翁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振滔、王进权、王晨、翁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关联交易,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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