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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相:关于关联方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9

证券代码:300427 证券简称:*ST红相 公告编号:2023-062债券代码:123044 债券简称:红相转债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担保概述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的议案》。202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成先生,及其配偶陈琬瑶女士对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等9家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7,829.02万元,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该事项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9日、2023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关于关联方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前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9家银行”)签署了《授信总合同》(编号:

HX授字(2023)第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HX抵字(2023)第001

号)等协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成先生,及其配偶陈琬瑶女士分别与前述9家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X额保字(2023)第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X额保字(2023)第002号),杨成先生及其配偶陈琬瑶女士对公司向前述9家银行在《授信总合同》(编号:HX授字(2023)第001号)项下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7,829.02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X额保字(2023)第001号;HX额保字(2023)第002号)

1、保证人:杨成、陈琬瑶

2、债权人:

债权人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债权人2: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债权人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债权人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债权人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债权人6: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债权人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前支行

债权人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债务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主债权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HX授字(2023)第001号的《授信总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最高额保证合同》列明的保证额度有效期起算前已经订立的合同。

6、保证额度有效期: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5月23日至2028年5月

23日止。

7、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肆亿柒仟捌佰贰拾玖万零贰佰元整。合同并约定各债权人分别享有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8、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各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9、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成先生,及其配偶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支持公司获取经营所需资金,有利于公司发展,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向杨成先生及其配偶提供担保费用,不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X额保字(2023)第001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X额保字(2023)第002号);

3、《授信总合同》(编号:HX授字(2023)第001号)。

特此公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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