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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0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可行性。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5616亿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0.44元/股。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4,000,000股(含本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公众股东权益。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杨志茂先生,杨志茂先生持有公司7.40%股份,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认为《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汤海鹏独立董事:赵莉莉独立董事:聂织锦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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