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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0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经认真审核后,独立董事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可行性。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杨志茂先生。杨志茂先生持有公司7.40%股份,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认为杨志茂先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表明其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有利于保障公司未来稳健持续发展。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4,000,000股(含本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六、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杨志茂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关联交易,同意将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汤海鹏独立董事:赵莉莉独立董事:聂织锦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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