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同意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意公司与朱凤廉女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独立董事:汤海鹏独立董事:赵莉莉独立董事:聂织锦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