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决议》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4月29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他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具体包括以下两大类:
(1)激励对象;
(2)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①非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内部经办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年6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197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该等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因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行权或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该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帜华先生及副总经理杨雯女士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士于自查期间因参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而获得了公司部分股票,但其自主行权的行为均发生在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之前,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后未交易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范围内,在公司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38358);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
114000038358)。
特此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