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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电气: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0

证券代码:002028 证券简称:思源电气 公告编号:2023-029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9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6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6月9日9:15至2023年6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3558弄 人济酒店五楼怡顺园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增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16人,代表股份340,898,161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4.260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28,165,8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240%。

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0人,代表股份112,732,2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366%。

4、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4人,代表股份113,070,2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8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338,0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0人,代表股份112,732,2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36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836,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1,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08,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1,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5%。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836,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1,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08,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1,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5%。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836,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1,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08,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1,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5%。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800,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4%;反对78,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弃权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972,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78,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836,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1,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08,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1,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5%。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192,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64%;反对2,556,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0%;弃权14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364,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74%;反对2,556,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12%;弃权14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4%。

7、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为等额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董增平先生、陈邦栋先生、秦正余先生、杨帜华先生。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7.01 选举董增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033,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8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205,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07%。

7.02 选举陈邦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565,35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737,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564%。

7.03 选举秦正余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466,099,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638,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942%。

7.04 选举杨帜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100,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273,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444%。

8、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独立董事》

本议案为等额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邱宇峰先生、赵世君先生、叶锋先生。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8.01 选举邱宇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9,469,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641,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21%。

8.02 选举赵世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7,423,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0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595,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74%。

8.03 选举叶锋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7,604,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3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776,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82%。

9、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监事》

本议案为等额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为:郑典富先生、陈海燕女士,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刘怀梅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9.01 选举郑典富先生为公司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9,89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068,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13%。

9.02 选举陈海燕女士为公司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7,117,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289,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6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八届董事及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87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51,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87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51,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该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917,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989%;反对13,962,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957%;弃权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089,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54%;反对13,962,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482%;弃权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该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917,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989%;反对13,962,11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957%;弃权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089,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54%;反对13,962,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482%;弃权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该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051,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316%;反对12,8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630%;弃权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223,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384%;反对12,8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452%;弃权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该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烯晶碳能电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123,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26%;反对15,756,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19%;弃权18,5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95,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489%;反对15,756,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347%;弃权18,5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王紫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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