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此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本次担保计划,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的融资需求,增强其资金配套能力,确保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的担保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胶东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青岛东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项目销售情况顺利且保证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公司股东提供的借款,且对各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予以资助,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资助行为公平合理。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签署:
徐青____________、王颖彬______________、郑丽惠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