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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0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系统完整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体系,防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包括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节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司部门、事业部或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为“业务单元”。成员企业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或未控股但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业务单元不得进行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详见《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应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业务单元可交易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不应超出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

第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能以公司名义设立交易账户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开展交易,严禁以个人名义或借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等方式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各业务单元交易账户原则上不得交叉使用。

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遵守交易所各项管理制度,避免自成交、杜绝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等交易行为。

业务单元应向公司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如实报备期货和衍生品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并确保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的委托、交易和持仓等不违反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制度和规定。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

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授权范围内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由各业务单元负责,各业务单元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事业部负责人在其事业部内部组织建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委员会。

由事业部负责人、该事业部下各业务单元负责人、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共同组成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委员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出具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从事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管理措施以及分析结论等;

(二)讨论制定各业务单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

等具体实施方案;

(三)讨论制定各业务单元年度风控指标;

(四)审议其他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工作流程。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持续关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发生重大损失时,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二)审议并批准其他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事业部下各业务单元在其内部组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施小组,各岗位职责如下:

研究员:负责市场数据的跟踪分析,提供市场研判出具研究报告;

交易经理:负责制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策略,下达交易指令;

下单员:负责按照交易指令进行开平仓交易,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交易账户的开立、注销申请,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申请,向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期货交割、仓单管理等相关工作;

交易部风控专员:负责部门内各项风控指标的监控;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评估;制定部门内衍生品和期货交易的相关风控预案,并上报至公司运营增长部备案;对交易经理的头寸实施强行平仓;

业务单元总经理:负责对交易经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权限进行授权,对公司层面的交易策略组织讨论研究,审批交易账户开立、注销申请,处理部门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异常情况。

以上岗位及名称各业务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但必须包含以上所有工作职责,且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运营增长部、业务单元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组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监控小组,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履行风险监控职能。

公司运营增长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工作流程;

(二)核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施小组成员的业务操作是否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流程,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执行情况进行风险监控;

(三)核查并监督各业务单元对本制度第四章规定项下授权的执行情况;

(四)汇总编制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日报、月报,于每个月结束后10日内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五)评估、防范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

(六)对业务单元提交的风控预案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反馈建议;

(七)对业务单元交易异常情况提出平仓建议,对业务单元因超出风控指标应平仓而在规定期限内未平仓的头寸进行强行平仓。

业务单元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本业务单元账户权益范围内,审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出入金情况;

(二)根据公司运营增长部的要求,对本业务单元交易账户超出账户权益上限的部分进行强制出金。

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二)及时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层提交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议案;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授权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各事业部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委员会每个自然年度年末讨论制定各业务单元下一年度期货和衍生品账户权益、期现单边持仓上限、回撤比率等风控指标,并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进行相应授权。其中期货和衍生品的账户权益及期现单边持仓上限风控指标应明确按照交易目的进行区分制定及授权。各业务单元总经理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授权范围内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施小组或交易经理进行向下授权。交易授权书应分解至参与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业务组或交易经理个人,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期货市场及期货品种、交易限额及授权期限。各业务单元授权情况由业务单元风控人员负责留档保存。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第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授权范围变动的,应立即由授权人书面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并作出新的授权。被授权人变动时原有授权作废,新授权未作出前,相关权力由授权人行使。

第五章 业务及审批流程第十七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的开立由下单员提交OA“KG控股本部-期货开户申请”,经流程发起人直接上级、业务单元总经理审批及运营增长部衍生品管理人员进行审批后按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开户协议。新开独立交易的子账户需要提交独立的开户流程。场外期权、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以及注册资金小于一亿元人民币的期货公司的账户的开立还需经过总裁审批。开户完成后将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司运营增长部进行备案。账户的日常使用、维护、注销等由下单员负责,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各业务单元内部规定。

第十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保证金资金调拨,下单员向本业务单元财务管理部提交资金调拨申请,财务管理部按公司审批手续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并监测保证金使用状况,可要求回调交易账户里必要的结算准备金以外的闲置资金。保证金出金由下单员填写交易公司《出金申请单》,经资金调拨人签字后申请公章盖章审批流程,按交易公司要求完成出金。

第十九条 交易指令由业务单元交易经理下达给本部门的下单员。下单员接到交易指令后,核对该交易经理的授权情况,如符合各项授权,下单员负责下单并将成交结果反馈给交易经理。如果超出授权范围但在业务单元总经理授权范围的,需将交易指令提交业务单元总经理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完成下单交易。

下单员应保留交易经理下达交易指令的记录并及时做好登记。

第二十条 交易经理核实下单员反馈的成交情况,当发生错单时,交易经理应及时下达相应的纠正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每天交易所收盘后,交易部风控专员应核对操作结果,将当天新建头寸、平仓头寸、持仓情况、保证金风险度或保证金及可用资金余额、结算浮动盈亏等数据于第二个工作日报给交易经理及业务单元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单元进行期权交易,相关人员必须具备期权知识基础,充分了解期权风险,严格控制期权头寸大小。期权交易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单元进行标准仓单的注册、购买、转让、交易、交割业务的,对每笔经手的业务,应做好书面记录。对持有的标准仓单,应建立详细的台账。标准仓单系统账号密码、密钥专人专管。各业务单元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仓单转借质押,相关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单元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交易部门应提前和现货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之前应选择合法合规的期货交易所及经纪机构。

境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选择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国家级期货交易所、市级以上地方政府主导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等期现货交易市场。

境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选择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是境外期货交易所或境外期货清算机构资信良好的清算会员。

场外期权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有场外期权业务资质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情况,需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一)单个业务平台账户或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

(二)事业部、成员企业权益回撤超过年度风控指标;

(三)事业部、成员企业权益总额、单边货值上限超过年度风控指标;

(四)临近交割前月、交割月份时,合约持仓数量超过交割前月、交割月份限仓标准;

(五)运营增长部认定的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其他情况。

公司运营增长部负责对前款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日常监控,在任一指标达到风控标准的80%时,向相关业务单元风控人员发出书面预警,并抄送业务单元总经理、事业部负责人、运营增长部负责人及公司总裁;任一指标达到风控标准的100%时,向相关业务单元风控人员发出书面强行平仓通知,并抄送业务单元总经理、事业部负责人、运营增长部负责人及公司总裁。业务单元收到强行平仓通知后立即执行平仓指令,一个交易日内未平仓完毕的,由公司运营增长部负责落实是否执行平仓指令并有权对该业务单元相关持仓强行平仓,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业务单元自行承担。由于合约流动性未能在一个交易日内平仓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强行平仓的期限,直至平仓完毕,此过程由公司运营增长部全程跟进落实,确保风险防范。

业务单元强行平仓后,应向公司总裁及事业部负责人书面汇报说明该阶段交易亏损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设置交易冷静期,暂停交易,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员会。冷静期结束后,业务单元需向公司总裁及事业部负责人书面申请恢复交易权限,由公司总裁审批通过后方可重新开始交易。公司总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整对该业务单元的授权范围。

第七章 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

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交易计划、持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建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管理部由于业务需要经批准可以向银行、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交易账户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场外期权结算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由各业务单元风控专员集中保管,并将扫描件交由公司运营增长部统一备案并负责跟进落实资料归档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期货公司结算单等会计凭证由各成员企业财务管理部自行保管,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依照相关文档保存年限要求执行。

第八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九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为相关人员个人行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大小,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要求进行赔偿并可以处以罚款、通报批评、降级、辞退、开除等处罚,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可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运营增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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