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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事项具备合理性,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且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及损益带来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志勇 叶卓凯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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