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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9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9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5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顺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6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7,348,438股,公司总股本由110,770,000股增加至118,118,438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0,77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118,118,438元,公司将对应修改《公司章程》,并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年6月)、《公司章程》(2023年6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2022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在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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