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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9

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3-033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日期:2023年6月13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4月24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数量:31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127.6123万股的0.43%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27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2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择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2022年4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2022-026号),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4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理工光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1日,公司内部通过告示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对外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5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3年4月24日。

(二)预留授予登记数量及股份来源:31万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理工光科A股普通股股票。

(三)预留授予人数:15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16.27元/股。

(五)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份额 (万股)占预留授予总量的比例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相关核心骨干人员(15人)31100%0.43%

注:1、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3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七)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5%;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5%;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5%;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

注:

1、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上述“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为保证可比性,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及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资产的影响。计算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剔除在建工程的影响。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ABCD
加权分数S≥9080≤S﹤9060≤S﹤80S﹤60
解除限售比例100%80%50%不能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由于上述业绩考核原因,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本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鉴于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后,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万股。因此,公司本次实际申请办理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万股,涉及激励对象15人。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并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四、授予股份的验资情况

2023年5月2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543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5月22日止,公司收到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5,043,700.00元,其中增加股本31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4,733,700.00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上市日期为2023年6月13日。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股数(股)比例数量(股)股数(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6,323,1258.87%310,0006,633,1259.2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64,952,99891.13%64,952,99890.73%
三、股份总数71,276,123100.00%310,00071,586,123100.00%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71,586,123股摊薄计算,公司2022年年度每股收益为0.26元。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本激励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授予前后,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4,210,000股股份,本激励计划授予前合计持有比例为19.94%,本激励计划授予后合计持有比例为19.85%,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十一、备查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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