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3 年6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刘颖斐、石璋铭、徐晔彪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