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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8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金额:案件标的20,284,1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对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应收款项(应收新疆宏达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已执行到位金额较低,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较小。本案件将根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职权恢复执行剩余未执行到位金额,该裁定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申请执行人”或“原告”)于近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3)兵0302执91号之一],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宏达”)和康伟(新疆宏达和康伟合称“被执行人”)因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而发生诉讼,2021年10月8日原告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兵0302民初35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10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017)、《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申请执行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60 号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达板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康伟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兵0302执91号之一],就公司向法院提请的执行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账户、不动产轮候查封、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本次已执行金额1,481.98元,剩余未执行到位金额20,282,678.0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新疆宏达、康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对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应收款项(应收新疆宏达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已执行到位金额较低,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较小。本案件将根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职权恢复执行剩余未执行到位金额,该裁定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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