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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9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其持有的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100%股权、辽宁浪奇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韶关浪奇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广州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60%股权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股份进行置换,差价部分由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补足。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作出说明如下: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具体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公司最近36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公司股份的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重组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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